政府部门在未经投诉人同意下向警方披露投诉资料 - 保障资料第3原则
投诉内容
投诉人向某政府部门投诉一项舞狮活动涉嫌阻塞通道。其后,投诉人突然收到警方电话,欲跟进上述投诉。由于投诉事项不属警方范畴,投诉人不满该政府部门如此向警方披露其投诉资料,遂向公署作出投诉。
该政府部门向公署表示,当时其职员基于举办舞狮活动须向警方申请,遂决定将投诉人的投诉转介警方。根据该政府部门事发时实施的指引,并无规定职员在转介投诉予其他机构或政府部门前,必须征求投诉人的同意。不过,该政府部门在事后已修订上述指引,要求职员必须取得投诉人的同意后,方可向转介部门提供当事人的个人资料。
结果
虽然该政府部门收到的投诉源于一项须向警方作出申请的舞狮活动,但明显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关乎涉嫌阻塞通道,而非关乎主办者有否就此活动向警方作出申请。因此,公署认为,该政府部门在未得投诉人同意下,如此向警方披露他的个人资料,此举涉及违反保障资料第3原则的规定。
因应本案,公署在完成调查后向该政府部门发出书面警告,要求该政府部门严加监察并确保其人员在处理个人资料时,必须按照既定政策行事,以保障市民的个人资料私隐。
借鉴
政府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如发现可能涉及非其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实有责任向相关部门作出通报。负责职员在通报时,应按实际情况考虑,视乎需要决定是否必须向转介部门提供投诉人的身份资料,而非机械式地将所有资料自动披露予转介部门。
此外,不论公共或私营机构亦应注意,空有保障个人资料的政策并不足够,清楚订明执行上的权责及分工,让职员有所遵循,亦同样重要。否则的话,私隐政策便会沦为纸上谈兵。
上载日期:202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