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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17A02

(行政上诉委员会上诉案件第22/2017 号)

在个人信贷报告中载有上诉人过往的地址及电话号码纪录 – 信贷机构的资料库内持有上诉人的个人信贷资料 – 有关收集、保留及使用并不违反《个人信贷资 料实务守则》及《私隐条例》的规定

聆讯委员会成员:
沈士文先生(副主席)
郑伟雄先生(委员)
关蕙女士(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2018年4月6日

投诉内容

上诉人不满从信贷资料机构所取得的信贷报告中,载有其过往的地址及电话号码纪录,某些更因年代久远已被上诉人遗忘了。上诉人认为信贷机构过度收集、保留及使用他的个人资料。

私隐专员的决定

私隐专员认为信贷机构可根据《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守则)第3.1.1A条收集上诉人的一般个人资料。另外,只要信贷机构的资料库内仍有与上诉人有关的其他个人信贷资料,则信贷机构可根据守则第3.6.7条把上诉人的一般个人资料一直保留在其资料库内。信贷机构向信贷资料机构提供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时,是可以把上诉人的一般个人资料载于有关的信贷报告内。既然信贷机构并没有违反《私隐条例》及守则的任何规定,故私隐专员根据《私隐条例》第39(2)(d)条及其处理投诉政策第8(e)段,行使酌情权决定不对该投诉作进一步调查。

上诉

委员会认同私隐专员对守则的诠释,信贷机构可根据守则收集包括过往的地址及电话号码纪录的个人资料,而信贷机构在收集这些个人资料时亦须遵从守则第3.1.1A条及保障资料第1原则合法及公平地收集,而收集目的亦须与资料使用者的职能或活动有关。

至于如何判断收集的资料是否与资料使用者的职能或活动相关,委员会指出应考虑该些资料是否可协助辨识个别人士的身份。在考虑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纪录有关个别人士过往的地址及电话号码的做法,有助提升辨认个别人士身份的准确程度,故此这些资料是相关的。

就守则的应用性而言,委员会认为守则是经过长时间的草拟、广泛的谘询及平衡各持份者(包括资料使用者、资料当事人及信贷资料机构)的利益,故此只要守则的相关规定是在合理及有逻辑的基础下订定,守则的地位应获得肯定,而委员会的职能并不包括审视及修订守则。

另外,委员会认同私隐专员就守则第3.6.7条的诠释,即只要信贷机构的资料库内仍有与上诉人有关的个人信贷资料,则信贷机构是有合法理据继续持有上诉人的个人资料作辨识其身份之用,故此信贷机构拒绝遵从上诉人提出把其过往的地址及电话号码纪录删除的要求,并不违反守则及《私隐条例》的任何规定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驳回上诉。

上载日期:2019年3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