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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保障资料第3原则 - 个人资料的使用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14C06

网上商店不应未经顾客同意而把其个人资料披露予另一顾客,以进行货品交换

投诉内容

顾客A向一间网上眼镜公司订购隐形眼镜时,提供了其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流动电话号码及送货地址。该公司职员其后通知顾客A,他们把她的隐形眼镜误送予顾客B,建议顾客A自行与顾客B换回隐形眼镜。该公司未经顾客A的同意,把其资料披露予顾客B,以致她的流动电话号码收到顾客B的短讯,要求换回隐形眼镜。因此顾客A向公署投诉该公司。

该公司向私隐专员解释,由于顾客B急需取回隐形眼镜,他们建议两位顾客自行换回隐形眼镜。该职员向两位顾客发出电邮,询问他们对该建议的意见。顾客B表示,同意该建议及同意该公司把其联络资料转交顾客A。然而,该职员误以为是顾客A同意该建议,因而误把其资料披露予顾客B。

结果

由于该公司收集顾客A的个人资料的原本目的,是为顾客A的网上订购提供服务。私隐专员认为,该公司未取得顾客A的同意,大意地把顾客A的个人资料披露予顾客B,以进行货品交换,违反了保障资料第3原则。

该公司接受私隐专员的建议,致函顾客B要求删除顾客A的个人资料。该公司亦向职员发出指引,提醒他们把顾客的个人资料保密,在向第三者披露顾客的个人资料前,必须取得同意。

(上载日期:2015年10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