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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1997C10

使用个人资料作收数用途

投诉人向财务公司借款后未能清还欠款。她其后接获财务公司委托的收数公司的信,并发觉信封面上贴上她的身分证副本。投诉人指称收数公司将她的身分证副本贴在信封面上,因而向他人披露了她的个人详情。

私隐专员对此个案的意见

公署的结论是财务公司违反了保障资料第3原则的规定,因为该公司未获投诉人同意而将她的身分证副本转交收数公司。将欠债人的个人资料用于向欠债人追收欠债,可视作与提供借款的目的直接有关。不过,财务公司应只限于披露足以履行该目的的资料,例如欠债人的姓名、地址及身分证号码已足以识辨投诉人的身分。接获公署的意见后,财务公司就有关作为向投诉人道歉,并且承诺停止使用欠债人的身分证副本作追收欠帐用途。公署向财务公司发出警告信。

保障资料第3原则订明如无个人的订明同意,个人资料不得用于不同于收集资料时拟作的目的或与该目的直接有关的目的。为追收欠债目的而向收数公司披露的资料,应只限于足以履行有关目的的资料。公署认为一般来说毋须为追收欠债目的而收集身分证副本,故此不应将身分证副本转交收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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