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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保障资料第6原则 - 查阅个人资料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19A01

(行政上诉案件第 4/2019 号)

出版商将一宗民事上诉案件的判案书辑录在法律汇报 —出版商与司法机构就刊登汇报案件有通讯往来 — 上诉案件的申请人向司法机构要求查阅有关通讯往来文件 — 司法机构拒绝查阅资料要求 — 判案书任何一方的身分不是通讯往来文件的重要资讯 — 申请人的身分不是通讯往来文件的任何部分 — 通讯往来文件不载有申请人的个人资料

聆讯委员会成员:
彭耀鸿先生 (主席)
陈咏琪女士 (委员)
钱丞海先生 (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 : 2020年1月2日

案情

上诉人就一宗民事案件向法院提出上诉。X公司 (“出版商”) 其后将有关民事上诉案件的判案书辑录在官方的法律汇报。在发行法律汇报前,出版商会向判案的有关法官提交一份草稿,以便可在印刷前更改任何错误。上诉人不满有关判案书被辑录在法律汇报,于是向司法机构投诉,并就出版商在刊登有关汇报案件过程中与司法机构通讯往来的文件,向司法机构提出查阅资料要求。司法机构拒绝遵从有关要求。上诉人遂向私隐专员作出投诉。

私隐专员的决定

私隐专员经调查后,认为上诉人要求的资料,不构成收集上诉人的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因此决定拒绝处理上诉人的投诉。

上诉人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委员会就以下原因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

  1. 资料当事人的身分并非收集资料的一项重要资讯
    • 法律汇报纯粹是法庭的判案书加上撮述该判案书的“案件摘录”。“案件摘录”仅是撮述在判案书列出的事实、争议点及法庭的决定,并由法律汇报的编辑撰写。
    • 出版商与有关法官之间就将汇报判案书的通讯往来文件,并非以个人身分为一项重要的资讯。然而,有关的通讯往来文件是以相关的撮要(即“案件摘录”)是否正确与否为重要资讯。
    • 判案书任何一方的身分在通讯往来文件,并非一项重要资讯。
  2. 资料当事人并非有权获取每份提述他/她的文件
    • 有关的通讯往来文件很大可能会有上诉人的提述,以识别有关案件及判案书。
    • 即使有关的通讯往来文件提述上诉人,由于上诉人的身分并非该通讯往来文件的任何部分,该通讯往来文件因此并非载有上诉人的个人资料。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驳回本上诉。

上载日期:2020年3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