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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直接促销的条文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19C06

银行改善网上更新个人资料的版面,采取尊重私隐的设定以确保银行在取得客户真正的同意下才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 —《私隐条例》第35 C 条及第35 G 条

投诉内容

投诉人是某银行的客户,他透过网上银行服务更新他的联络资料。就此,投诉人在有关更新个人资料的版面上输入他的新联络资料。该银行在该版面上询问客户是否“不接受银行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由于投诉人早已书面向该银行提出拒收直销讯息要求,因此他认为没有需要再于有关更新个人资料的版面上选取“不接受银行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的方格来向该银行确认他不同意该银行使用他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的意愿。

由于投诉人在网上向该银行递交他的新联络资料时没有同时选取“不接受银行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的方格,因此该银行当作他取消早前提交的拒收直销讯息要求,并将投诉人视为同意该银行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的客户。该银行其后向投诉人发出直接促销电话,投诉人遂向私隐公署投诉该银行未有依从他的拒收直销讯息要求。

结果

私隐公署向该银行重申投诉人不同意该银行使用他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的意愿,而该银行亦确认不会再向投诉人发出直接促销讯息。此外,公署促请该银行检视有关更新个人资料的版面设定,以确保客户应获清晰及真正的选择,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银行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

该银行同意有关处理客户拒收直销讯息要求的流程设计应对客户而言是公平及具透明度的。因此,该银行改善了网上更新个人资料的版面,将本来供客户选取“不接受银行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的方格改为供客户选取“接受银行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的方格。如客户未有选取“接受银行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的方格,该银行不会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

借鉴

虽然在《私隐条例》下,资料当事人“同意”资料使用者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的定义可包含资料当事人“表示不反对”,但要符合“表示不反对”的定义,资料当事人必须曾明确地表示他不反对资料使用者使用他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换言之,对于早已向资料使用者提出拒收直销讯息要求的客户而言,即使他在资料使用者再次询问他有关接受直接促销的意愿时选择不回应,这亦不能随便被推定为他“同意”银行使用他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或他希望取消早前的拒收直销讯息要求。

机构透过网上或应用程式介面向客户收集个人资料及让他们选择是否接受直接促销讯息时,应采取“贯彻私隐的设计”,确保机构只会在已清晰通知客户及取得真正的同意下,才收集和使用他们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之用。这不仅能赢取客户的信任,更有助提升行业的专业形象及直销的效用。

上载日期:2020年9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