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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指引 :雇主监察雇员工作活动须知》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20E04

雇主可否要求雇员以手机的定位功能记录出勤情况

查询事项

查询雇主要求雇员以手机的定位功能记录出勤情况,有否违反条例。

公署的回覆

条例属“科技中立”的法例,没有禁止机构或个人使用手机的定位功能记录出勤情况。然而,假如雇主在过程中收集雇员的个人资料(例如姓名、所在位置及出勤纪录),便须遵守条例附表1的保障资料第1原则及《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守则》的规定。雇主须为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收集个人资料;收集的资料对该目的是必须及足够的,但不超乎适度;而收集的方法应该是合法和公平的。如果雇主直接向雇员收集个人资料,应告知雇员是否必须提供资料、收集资料的目的、资料可能会被转移给哪类人士,以及雇员可要求查閲和改正自己的资料的权利及途径。

雇主可参阅公署发出的《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指引:雇主监察雇员工作活动须知》,以了解监察雇员工作活动时需注意的事项。雇主在决定进行监察之前,应对所须处理的业务风险及监察活动对雇员的个人资料私隐的影响作出周详考虑,以评估是否确有需要进行这类监察活动。雇主亦应考虑是否尚有其他可行方法,藉以减低监察活动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此外,雇主亦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向雇员提供个人资料方面的政策,以遵守保障资料第5原则的规定。雇主应对制定和公布雇员监察政策与行事方式保持一定透明度。有效方法是雇主可落实一套周全完备的书面私隐政策,即“雇员监察政策”,清楚说明从雇员监察所收集的个人资料的管理方法。

雇主亦可参考公署发出的《通过电子装置进行实体追踪及监察》,以了解通过电子装置作追踪及监察所潜在的个人资料私隐风险。

上载日期:2022年6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