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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守则》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24C01

雇主在求职者未获确定接受聘任前收集了其香港身份证及银行卡副本

投诉内容

投诉人于某公司的分店应征工作并进行面试。完成面试后,职员要求影印投诉人的香港身份证及银行卡(“该些文件”),以便将该些文件的副本交予人事部处理合约及安排值勤。其后,投诉人曾联络该公司了解申请结果惟没有回音。投诉人不满该公司于未确定聘用他的情况下收集该些文件的副本,遂向私隐专员公署投诉。

结果

该公司向私隐专员公署表示投诉人已在分店通过面试,而分店经理就此认为投诉人已获取录,故即时影印了该些文件供区域经理批核。然而,在区域经理批核投诉人的申请时,由于当时人手已经足够,故没有接纳投诉人的申请。

经私隐专员公署介入后,该公司修订收集求职者个人资料方面的指引,订明直至与获聘的求职者签约或员工履新时,才会收集该些文件的副本。私隐专员公署就事件向该公司发出警告,要求该公司定期向职员传阅已修订的指引,确保职员紧遵有关收集求职者个人资料方面的规定。

借鉴

根据私隐专员公署发出的《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份代号实务守则》,虽然雇主可根据《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份代号实务守则》收集雇员的身分证副本,以证明雇主有遵守《入境条例》(第115章)第17J条的规定,即在聘用雇员前已核查该名雇员的身分证。然而,守则中亦清楚指出,直至成功聘用有关求职者前,雇主不应收集其身分证副本。此外,私隐专员公署发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守则》中亦同样重申,雇主不应在招聘过程中收集求职者的身份证副本,除非及直至有关个人已接受聘任。

香港身份证副本载有重要及敏感的个人资料,各机构应以此案为鉴,确保负责招聘程序的职员不会在该名求职者已接获聘任前收集其香港身份证副本。同样地,如该名求职者并未接受聘任,机构无必要收集其银行户口资料以作发薪之用。

上载日期:2024年2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