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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保障资料第1原则 - 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及方式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19A03

(行政上诉委员会上诉案件第 21/2019号)

物业管理公司—以不合法或不公平的方法收集个人资料—资料当事人的同意—新目的—发出诉讼前通知

聆讯委员会成员:
罗沛然博士(主席)
陈湛文先生(委员)
郭岳忠先生(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 : 2020 年4月28日

案情

上诉人投诉他所居住屋苑的管理公司的一名职员(被投诉人),在未有取得他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上诉人的姓名及地址,向上诉人就双方的纠纷发出私人信件,是以不合法或不公平的方法收集他的个人资料,上诉人遂向私隐专员作出投诉。

被投诉人解释由于上诉人的指骂,被投诉人的幼女受惊,如情况持续,被投诉人会向上诉人进行民事追讨,因此他从其他业户得知上诉人的姓名及地址后,向上诉人发出诉讼前通知,并在调查期间向私隐专员表示已删除了上诉人的个人资料。

私隐专员的决定

私隐专员经初步查询后,认为被投诉人从其他业户得知上诉人资料并不构成以不合法或不公平的方法收集个人资料;再者,《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并没有规定资料使用者须先取得资料当事人的同意才能收集该人的个人资料;而即使被投诉人是将为处理屋苑日常物业管理事务而取得的资料作新目的,由于该目的是发出诉讼前通知,属于把个人资料用作维护法律权利,可获条例第60B条的豁免。私隐专员因此认为个案无违反条例任何规定的表面证据,决定拒绝对上诉人的投诉进行调查。

上诉人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委员会就以下原因批准上诉人的上诉 ─

  1. 被投诉人在聆讯中的口头陈述有多处令委员会有质疑的地方,因此不能认同私隐专员在相对可能性衡量的标准下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违反条例的判断;
  2. 被投诉人说上诉人的姓名和地址是从其他业户听说,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发信给上诉人,委员会认为这说法与信件是完整及无误地提述上诉人的姓名和地址的情况有所冲突;
  3. 由于被投诉人指管理处有业户的资料,委员会认为应查明查閲有关资料的权限,才可判断被投诉人是以什麽方式收集上诉人的资料,以及这方式是否不合法或不公平;
  4. 私隐专员就投诉作出的调停只处理了投诉的其中一个环节,但那不是投诉的根本或关键环节。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批准本上诉,命令私隐专员继续调查上诉人的投诉。

上载日期:2020年6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