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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保障资料第1原则 - 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及方式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18A06

(行政上诉案件第8/2018号)

立法会议员 – 在立法会大楼内公众地方执行通传应变职务 - 政府确保法案及议案获得通过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基本法第62条》) - 被动地记录立法会议员的行踪不构成超乎适度或以不公平方式收集(保障资料第1(1)及(2)原则) - 通知的规定适用于自愿性提供资料(保障资料第1(3)原则) - 向所有立法会议员传达相关的政策和实务须具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资料第5原则)。

聆讯委员会成员:
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主席)
陈锦文先生(委员)
容慧慈女士(委员)

裁决日期 : 2020年3月23日

投诉内容

上诉人是一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上诉人留意到为了确保政府的议案获得通过,公职人员会记录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大楼内的行踪(“通传应变职务”)。上诉人认为政府的做法违反多项条例下保障资料原则的规定。

私隐专员的决定

根据条例第39(2)(d) 条,私隐专员于2018年4月23日决定不对上诉人的投诉作进一步调查,因基于以下理由并无表面证据显示通传应变职务违反保障资料原则的任何规定:-

不违反保障资料第1原则

  • 政府有责任促使立法会及时审议法案和议案,而通传应变职务的目的是协助政府官员透过监督立法会的情况以履行该职责。这是一项正确和合法的目的。
  • 由于公职人员仅在立法会大楼内的公众地方观察并记录立法会议员的姓名和行踪(这构成条例下各人士的“个人资料”),收集的方式既非不公平,亦不属超乎适度。此外,保障资料第1(3)原则规定采取特定的步骤告知受影响的资料当事人(即立法会议员),私隐专员认为此原则不适用于以被动的观察方式收集个人资料。

不违反保障资料第2原则

  • 私隐专员并无发现任何资料显示政府未有删除收集到的个人资料。

不违反保障资料第3原则

  • 使用资料与原有的收集目的一致,因为公职人员传递立法会议员行踪的资料给相关政府各局/部门,在所有重要时刻都是为了确保达到会议的法定人数。

不违反保障资料第4原则

  • 没有证据显示政府政策局/部门未有遵循其既定的个人资料保安及和资讯科技要求的准则。

不违反保障资料第5原则

  • 私隐专员认为政府已透过律政司司长于2013年发布的新闻稿,以及行政署于2017年向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发出的一系列信函,向立法会议员提供了资讯关于通传应变职务的政策和实务。

不违反保障资料第6原则

  • 没有证据显示上诉人曾向任何政府政策局/部门提交其查閲资料要求。即使任何立法会议员提出了这样的要求,私隐专员也合理地相信从通传应变职务中收集到的个人资料,已被即时删除。

上诉人不服私隐专员的决定,遂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委员会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并确认通传应变职务并没有违反任何一项保障资料原则。委员会认为更新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大楼内行踪的资料,就履行《基本法》第62条下处理立法会议事的宪法责任,对政府而言是重要的,亦涉及重大的公众利益。该决定的重点如下。

条例的适用性

  • 委员会认为公职人员执行通传应变的职务涉及收集立法会议员的个人资料,因此受到条例所规管。收集的个人资料包括:(i)个别立法会议员的姓名;及(ii)他是否身在立法会大楼内某些公众地方。这些都符合条例第2条下“个人资料”的定义。

据称违反保障资料第1(1)原则

  • 委员会强调上述个人资料属“基本必要”的讯息,用于确定立法会议员身在立法会大楼内公众地方的行踪,收集不属超乎适度。此外,通传应变职务让政府能够:(i)获取有关会议进度的一手资料;(ii)监督投票的进行;及(iii)有效地掌握全体议员出席的情况,这最终达到政府履行其宪法责任的目的,即根据《基本法》第62条须确保通过法案或议案。收集的资料及有关行为是出自合法目的,与政府的职能直接相关并合乎重大的公众利益。

据称违反保障资料第1(2)原则

  • 委员会重申条例并没有规定在收集资料当事人(即立法会议员)的个人资料之前,必须事先征得他们的同意。委员会指,并没有任何迹象(更遑论证据) 显示在立法会大楼的限制区域内执行通传应变职务时,立法会议员的个人活动必须是保密的,不容他人观察。委员会认为被动地记录个别立法会议员在公众地方的行踪,并不涉及收集具敏感性的个人资料,这种做法并非不公平。

据称违反保障资料第1(3)原则

  • 委员会不接纳上诉人的指控,即根据保障资料第1(3)原则,在收集他的个人资料时或之前,他没有获告知关于收集的目的、受让人类别等的资讯。委员会认为通知的规定,不适用于“非自愿性”地提供资料,即本案中公职人员被动地记录立法会议员行踪的情况。

据称违反保障资料第2原则

  • 委员会的结论是没有任何资料或证据显示政府未有遵从保障资料第2原则,即未有删除已收集的个人资料,及/或在达到其目的后,保留资料超过所需的时间。相反地,政府确认在当天完成通传应变的职务后,每天都会删除收集到的资料。

据称违反保障资料第5原则(及第6)原则

  • 上诉人指政府没有告知他有关通传应变职务的政策及实务,违反了保障资料第5原则所订须具公开性和透明度的规定。委员会不接纳上诉人的指控,并认为第5原则并无要求须通知特定的人士。证据显示在上诉人向私隐专员投诉之前,行政署已透过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多次向立法会议员提供了有关通传应变职务的详细讯息。
  • 此外,委员会认为上诉人将保障资料第5及第6原则混为一谈。无论如何,委员会认同私隐专员的调查结果,认为即使上诉人曾提出查閲资料要求,因鉴于政府每天删除资料的政策,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可能已不再存在,亦无法被查閲。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驳回本上诉。

上载日期:2020年7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