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委员会上诉案件第 18/2015 号)
上诉人投诉其雇主从司法机构的网站收集其个人资料,并使用有关资料对他采取纪律处分。行政上诉委员会考虑到该雇主的责任,认为该雇主从公共领域收集上诉人的个人资料属合理,而其后使用有关资料可获豁免受条例规管。
聆讯委员会成员:
罗沛然博士 (副主席)
伍新华先生 (委员)
司徒世华先生 (委员)
投诉内容
上诉人是一名公务员,在一政府部门(“该部门”)工作。他投诉该部门从司法机构网页上的审讯案件表及相关上诉的判决书内滥收他在一宗刑事案件的资讯,并其后于该部门的内部调查及纪律处分中使用。上诉人亦投诉该部门拒绝向他提供一宗匿名举报的资料,该匿名举报引致该部门对他进行上述的内部调查。
私隐专员的决定
因上诉人是受该部门的政策规管,须向该部门报告对他提起的刑事法律程序,该部门查阅审讯案件表是为了核实该宗匿名举报所指称的刑事法律程序的准确性,及决定应否对上诉人采取纪律处分。该部门其后下载上诉人的上诉个案判决书,是为了监察上诉人的刑事案件的进展及考虑对上诉人所需采取的行动。私隐专员在考虑该部门上述的责任后,认为有关该部门收集上诉人在审讯案件表及判决书内的个人资料并没有违反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的规定。
私隐专员进一步认为该部门其后把审讯案件表及判决书内上诉人的资料用于对上诉人进行纪律处分,是与收集有关个人资料的原本目的直接有关,即按公务员指引及规例对上诉人采取行动。因此,私隐专员认为上诉人对该部门使用其个人资料的投诉不能确立。
私隐专员认为根据条例该部门没有责任向上诉人提供该匿名举报的资料。上诉人向该部门发出便笺询问该部门如何得悉他的刑事案件及要求相关资料或文件并不构成条例下的查阅资料要求。
最后,私隐专员留意到上诉人作出投诉时已实际知道被投诉的作为超过两年,因而认为延误提出投诉并不合理,故此决定不再继续处理该宗投诉。
上诉人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遂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上诉人投诉 (i)私隐专员的决定违背他在“起你底”一案所作的调查报告(即报告编号R13-9744*),及 (ii)要求该匿名举报的资料是条例第18条下的查阅资料要求。
行政上诉委员会认同私隐专员以上诉人延误提出投诉作为理据,拒绝继续处理上诉人的投诉是合理的。行政上诉委员会认为就该部门查阅审讯案件表方面,上诉人在提出投诉时,已有两年多时间实际知道该部门查阅审讯案件表。在考虑上诉人关于延误的解释及论据后,行政上诉委员会认为上诉人没有就其延误提供合理的解释,而上诉人所投诉的事宜并不超越当事人以外而带来深远影响,或普遍地对在类似情况的其他人造成影响。
就该部门下载判决书及其后把资料用于对上诉人采取纪律处分,行政上诉委员会接纳私隐专员的论点,认为条例第58(2)条的豁免适用于有关的个人资料,该些资料是被用以纠正(包括惩处)上诉人的严重不当行为。行政上诉委员会尤其认为该部门已符合条例第58(2)条下的“损害测试”,因为依从规定向将受惩处的人(即上诉人)寻求同意,使用其个人资料于纪律处分中,或会妨碍甚至削弱该纪律处分的有效性。
行政上诉委员会认为私隐专员于“起你底”一案的调查结果并无抵触或影响私隐专员不继续处理上诉人的投诉的决定。在本个案,该部门使用审讯案件表及判决书对上诉人采取纪律处分;但“起你底”一案是涉及两间公司为了商业利益在有关个人不知情下从公共领域收集及整理众多人士的个人资料,两者是不同的。在应用“起你底”一案的测试后,行政上诉委员会信纳一个合理的人处于上诉人的情况(即一个须按相关规则向雇主报告对他提起的刑事法律程序的公务员),在考虑到资料的敏感性及收集资料的背景后,不会认为该部门使用审讯案件表及判决书是超乎预期、不恰当或难以接受。
行政上诉委员会亦认为上诉人发给该部门的便笺并不构成条例下的查阅资料要求,因该些便笺当中没有提及条例、“个人资料”,或“查阅资料要求”。行政上诉委员会认为便笺的语言并无意味便笺的目的是拟确定该部门是否持有上诉人的个人资料及/或要求提供已确定该部门持有的上诉人个人资料的复本。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上诉被驳回。
调查报告可于www.pcpd.org.hk/tc_chi/enforcement/commissioners_findings/investigation_reports/files/R13_9744_c.pdf 下载
(上载日期:201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