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案件第10/2023号)
收集及使用与工伤索偿个案有关的个人资料 — 法律程序 —《私隐条例》第60B条的豁免 —《私隐条例》第64条 “起底”罪行 — 违反保障资料第4原则 — 作出跟进行动 — 正确行使酌情权拒绝对投诉进行调查
聆讯委员会成员:
林定华大律师(副主席)
叶佩嫦医生(委员)
何沅蔚女士(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 : 2024年4月29日
投诉内容
上诉人在公司(“雇主”)的电邮系统(“该电邮系统”)内发现人力资源部的职员建立了一个群组(“该群组”)并以上诉人的姓名、工伤日期及地点作为群组名称,该群组有包括雇主管理层职员在内的十名成员。上诉人相信所有使用该电邮系统的其他职员均可在该群组的分页及/或雇主的内联网中看到该群组的名称,故认为雇主披露了其工伤索偿个案中的个人资料。
上诉人就上述事件向雇主反映,雇主随即移除该群组及全面关闭该电邮系统的成员群组分页,但上诉人因不满雇主未有向其道歉或进一步交代事件而向私隐专员作出投诉。
私隐专员的决定
经初步查询后,私隐专员认为雇主违反了《私隐条例》保障资料第 4原则,但考虑到雇主已经作出跟进行动,包括雇主在得知事件后已移除该群组及全面关闭该电邮系统内的群组分页,私隐专员认为上诉人所投诉的事宜已经得到解决,故行使《私隐条例》第39(2)(d)条赋予的酌情权,决定不就上诉人的个案进行调查。
就有关《私隐条例》第 64条的“起底”投诉,私隐专员认为没有证据显示雇主是有计划或刻意向第三方披露相关资料,亦没有证据显示雇主在事件中意外地披露了有关资料的行为,是有意图或罔顾是否会导致上诉人或其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因此该事件并不涉及《私隐条例》下有关“起底”的罪行。
尽管如此,私隐专员亦就该事件向雇主发出警告信函,要求他们日后必须紧遵《私隐条例》下有关个人资料保安的规定,以免日后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上诉人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遂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委员会确认私隐专员的决定,并基于下述理由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驳回本上诉。
上载日期:202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