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运输公司职员被“起底”—《私隐条例》第64条 — 个人资料的披露
投诉内容
投诉人是某公共交通运输公司的职员。2021年年初,投诉人发现有人在未得他的同意下,把他的姓名、相片,以及其他个人资料(包括他的职业、公司名称及工作的车站)发放到社交媒体平台。发文者在帖文内以粗言秽语称呼投诉人,指责他检查车票,又呼吁网民去识别他。投诉人对他的个人资料在社交媒体平台被发布感到极度忧虑,遂向私隐公署求助。
结果
在这个案中,不但投诉人的个人资料被披露,发文者更在网上呼吁网民识别投诉人。这无疑对投诉人的日常生活带来不必要的威胁和滋扰。私隐公署要求有关社交媒体平台移除有关的“起底”帖文,并得到积极的回应。最终,相关涉事的帖文被移除,以减低对投诉人的伤害。
借鉴
近年个人资料被“武器化”,“起底”情况猖獗。虽然在接获投诉时,“起底”并非刑事罪行,但是《私隐条例》于2021年10月经修订后更能有效打击“起底”行为。修例旨在将“起底”行为订为刑事罪行、赋权私隐专员就“起底”及相关罪行进行刑事调查及检控,以及赋予私隐专员法定权力要求停止披露“起底”讯息。市民在网上或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或转载任何看来是“起底”的讯息前,都要三思。
上载日期:202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