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案件第14/2020号)
有关就业查核的报告 –披露报告是否构成新目的因而需先获取订明同意 – 有否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个人资料的准确性
聆讯委员会成员:
陈政龙先生,SC (主席)
陈锦文先生 (委员)
曾慕秋先生 (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 : 2021年8月11日
投诉内容
上诉人被雇主(下称“雇主”)外判到一家银行(下称“银行”)工作时,向银行申请一固定职位(下称“新职位”)并签署了一份与收集资料通知相关的确认书(下称“通知”),确认事项包括收集的数据可用于考虑及处理上诉人的就业申请,包括就业前查核和背景筛选或审查程序及管理有关向银行提供的服务。第三方(下称“第三方”)经上诉人的授权下,对上诉人进行背景调查并准备了一份审查报告(下称“报告”),其内容显示上诉人和上诉人的前雇主(下称“前雇主”)就其离职原因有不同的说法。银行发现相关差异后,向雇主披露了与差异有关的报告摘录(下称“该披露”)。而按雇主要求,上诉人也提供了过去的就业资料。上诉人并向银行和雇主提供了支持上诉人关于离职原因说法的文件。
上诉人其后向银行提交了改正资料要求,要求对报告作出改正,但银行以作为报告收件人为理由而拒绝了该请求。第三方随后向银行提供更新资料,说明前雇主已修改较早前向第三方提供的离职原因。银行其后确认上诉人的背景调查结果为“没有负面记录”。
上诉人向私隐专员投诉,认为他从未授权雇主处理其新职位的申请事宜,因此银行没有理由在未经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向雇主披露报告中的任何信息。银行亦没有尝试直接跟资料当事人(即上诉人)核实资料是否真确。
私隐专员的决定
私隐专员终止调查的理由是:
私隐专员还认为银行可酌情考虑是否就该差异与上诉人或雇主联系以核实资料,但这不属于私隐公署的管辖范围。
上诉
委员会确认私隐专员终止调查的决定,并基于下述理由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上诉被驳回。
上载日期: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