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案件第6/2020号)
更正资料要求 — 资料使用者不信纳更正要求可拒绝依从有关要求 — 更正资料要求应由资料当事人提出 — 投诉主要标的事宜与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无关— 正确行使酌情权拒绝对投诉作进一步调查
聆讯委员会成员:
蓝德业资深大律师(主席)
陈溢谦先生(委员)
刘咏蒑工程师(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 : 2021年9月29日
投诉内容
上诉人夫妇与一非牟利机构(“该机构”)的社工会面,并接受家庭辅导服务。该机构其后将太太的个案转介予医院跟进 (“该医院”)。该医院收到该机构的转介后,委派精神科社区外展队医生和护士(“家访人员”)到上诉人住所进行家访。家访人员与太太进行面谈,并收集若干有关太太的个人资料。
上诉人不满 (1) 该医院没有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确认取得太太的同意收集她的个人资料;(2) 家访人员没有清楚表明他们的身份及进行家访的目的,令太太以为他们是该医院的外展社工,向他们提供个人资料;(3) 该医院在太太的医疗记录上,错误地记录上诉人儿子较早前曾被送往医院急症室的方法。上诉人认为儿子是由先生陪同乘坐的士前往急症室,并非如记录所指由救护车送院,而该医院拒绝更正有关记录。
上诉人认为该医院涉嫌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故向私隐专员作出投诉。
私隐专员的决定
私隐专员经考虑所获得的一切有关资料后,认为个案无违反《私隐条例》任何规定的证据,以及上诉人所投诉的主要标的事宜与个人资料私隐无关,故行使《私隐条例》第39(2)(ca)及(d)条赋予的酌情权决定不进一步调查上诉人的投诉。上诉人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委员会确认私隐专员的决定,并基于下述理由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驳回本上诉。
上载日期: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