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案件第28/2020号)
查阅资料要求 — 未能阐明所要求的个人资料 — 要求文件以作上诉人的纪律聆讯用途 — 正确行使酌情权拒绝对投诉作进一步调查
聆讯委员会成员:
沈士文先生 (主席)
陈溢谦先生 (委员)
刘咏蒑工程师 (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 : 2021 年2月19日
投诉内容
上诉人曾向其雇主 (下称“该雇主”) 提交查阅资料要求,以索取该雇主对他作出纪律聆讯的所有相关调查报告、文件及信函 (下称“第一项查阅要求”)。该雇主就上诉人的第一项查阅要求已向其提供所要求的文件。上诉人其后向该雇主提出另一项查阅要求,索取关于上述的纪律聆讯程序指引中其中五个不同段落的相关文件、纪录或材料 (下称“第二项查阅要求”)。该雇主及后要求上诉人阐明于第二项查阅要求中所指的个人资料,惟上诉人逐字重覆第二项查阅要求的内容,未有进一步阐明确实所需查阅的个人资料。由于该雇主没有遵从上诉人提出的第二项查阅要求,故上诉人向私隐专员作出投诉。
私隐专员的决定
就第一项查阅要求而言并没有任何争议。就第二项查阅要求而言,私隐专员认同当中所要求的文件之描述并不清晰。由于上诉人没有回覆该雇主合理地提出的澄清要求,故应视之为从未提出有效的查閲资料要求。换言之,该雇主无需遵从上诉人所提出的第二项查阅要求。另外,私隐专员有理由相信上诉人作出第二项查閲要求似乎并非为了厘清该雇主持有其个人资料的种类,而是为了与个人资料私隐无关的其他目的。
根据胡洁冰诉上诉委员会 [2007] 4 HKLRD 849一案中所确立的原则,查阅资料要求的目的并非用以辅助任何进行诉讼程序中文件披露的权利,或以便资料当事人寻求资料以作其他用途。私隐专员认为有关原则同样适用于上诉人正面临的纪律聆讯当中。就此,私隐专员引用《私隐条例》 第39(2)(ca)及39(2)(d)条赋予的酌情权拒绝对上诉人的投诉作进一步调查。上诉人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遂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委员会确认私隐专员的决定,并基于下述理由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上诉被驳回。
上载日期:202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