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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20A01

(行政上诉案件第1/2020号)

查阅资料要求 — 未能提供具体理据或证据 — 未能提供身分的资料 — 未能提供所涉及要求资料的确实时间或合理期间 — 提出2项或以上类似的查阅资料要求

聆讯委员会成员:
沈士文先生 (主席)
陈湛文先生 (委员)
伍新华先生M.H. (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 : 2020 年11月10日

投诉内容

上诉人声称自己为一宗发生超过30年的交通意外的受害者,而当时他的姓名与现在的不同。上诉人希望就该宗交通意外作出跟进,并向有关的执法机构提交查阅资料要求 (“该查阅资料要求”) 提供以下资讯:(1) 交通意外大约发生于1985至1990年期间 (上诉人当时仍然是小孩) ; (2)交通意外地点及意外后上诉人被送往的医院 ; (3) 当时曾处理交通意外的有关执法机构人员(未有提供姓名)曾接触他 ; (4)被指当时令上诉人受伤的涉事人士并未有受到刑事检控。

该执法机构以书面回覆上诉人并无持有上诉人要求的个人资料。上诉人不满并坚持指该执法机构备有人手记录所有交通案件的报案簿,记录日常发生的案件资料,并认为必定存有上诉人发生交通意外的个人资料。除此以外,上诉人亦指控该执法机构刻意隐瞒及销毁他要求的资料。就此,上诉人向私隐专员作出投诉。

私隐专员的决定

私隐专员经初步查询后,认为并无证据显示该执法机构隐瞒及/或销毁资料上诉人所要求的个人资料,而刻意拒绝上诉人的该查阅资料要求。私隐专员认为个案无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任何规定的表面证据。私隐专员因此行使《私隐条例》第39(2)(ca) 及39(2)(d)条拒绝对上诉人的投诉进行调查。上诉人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委员会确认私隐专员不继续进行调查的决定,并基于下述理由撤销上诉人的上诉: ─

  1. 上诉人并无提供具体证据以支持他针对该执法机构存有上诉人所称的资料的指称;
  2. 该执法机构可依据《私隐条例》第20(1)(a)(i)条拒绝上诉人的该查阅资料要求,原因是上诉人未能向该执法机构提供他身分资讯 (即上诉人未能提交资讯以证明他于该查阅资料要求上所显示的是他本人的当时姓名) ;
  3. 该执法机构可依据《私隐条例》第20(3)(b)条拒绝上诉人的该查阅资料要求,原因是上诉人未能向该执法机构提供查阅资料所涉及的确实时间或合理期间;及
  4. 该执法机构可依据《私隐条例》第20(3)(c)(i)条拒绝上诉人的该查阅资料要求,原因是上诉人已提交其他3 项实质上相同或类似的查阅资料要求。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撤销本上诉。

上载日期:2021年2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