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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19A09

(行政上诉委员会上诉案件第 23/2019号)

个人资料须以合法及公平的方法收集 –医院内拍摄 –是否违反《医院管理局附例》–拍照本身与及其他资料收集的过程的合法性

聆讯委员会成员:
沈士文先生(主席)
陈湛文先生 (委员)
伍新华先生,M.H. (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 : 2020 年11月10日

投诉内容

上诉人声称他在某医院急症室大堂等候期间,发现有一名男子鬼祟地拍摄他。其后,某日报的网上即时新闻刊登了与他有关的报导。上诉人称该报导亦同时刋登了他坐在医院急症室大堂等候的照片,该照片中男子眼睛的位置加上模糊效果。

上诉人于是向私隐专员作出投诉,其中一项投诉为该日报的职员在医院内拍摄他的照片,违反《医院管理局附例》第7(1)(f)条禁止在医院拍摄病人的规定,并向公众披露他的个人资料。

私隐专员的决定

经考虑过所获得的一切有关资料后,私隐专员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39(2)(d)条及其《处理投诉政策》第8(e) 及8(i)段,决定不继续处理上诉人的上述投诉,理由如下:

  1. 该报导内容提及上诉人的姓氏、年龄及居住的大厦名称,而报导连同的照片在该男子眼睛位置加上模糊效果,对一般人而言,单凭姓氏与部份样貌要确定当事人的身份,并不是合理地切实可行,故该报导(包括文字描述连同照片)并不构成《私隐条例》下的“个人资料”。

上诉人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委员会就以下原因批准上诉人就上述投诉的上诉 ─

  1. “收集个人资料”和“报导”是两件不同的事,私隐专员应根据保障资料第1(2)原则去调查本案在收集资料时是否有违反第1(2)原则,亦有责任去调査收集资料的过程有没有不合法的地方。
  2. 委员会认为表面上看来,该报导的照片的收集可能已构成违反第1(2)原则的表面证据,因为《医院管理局附例》第7(1)禁止在医院范围内未经病人同意而拍摄他的照片,而该报导的照片是在医院内及在没有得到上诉人同意下拍摄的。
  3. 私隐专员须就有关事宜作重新调查及作出决定。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批准本上诉,命令私隐专员继续调查上诉人的投诉。

上载日期:2021年2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