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委员会上诉案件第 23/2019号)
个人资料须以合法及公平的方法收集 –医院内拍摄 –是否违反《医院管理局附例》–拍照本身与及其他资料收集的过程的合法性
聆讯委员会成员:
沈士文先生(主席)
陈湛文先生 (委员)
伍新华先生,M.H. (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 : 2020 年11月10日
投诉内容
上诉人声称他在某医院急症室大堂等候期间,发现有一名男子鬼祟地拍摄他。其后,某日报的网上即时新闻刊登了与他有关的报导。上诉人称该报导亦同时刋登了他坐在医院急症室大堂等候的照片,该照片中男子眼睛的位置加上模糊效果。
上诉人于是向私隐专员作出投诉,其中一项投诉为该日报的职员在医院内拍摄他的照片,违反《医院管理局附例》第7(1)(f)条禁止在医院拍摄病人的规定,并向公众披露他的个人资料。
私隐专员的决定
经考虑过所获得的一切有关资料后,私隐专员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39(2)(d)条及其《处理投诉政策》第8(e) 及8(i)段,决定不继续处理上诉人的上述投诉,理由如下:
上诉人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委员会就以下原因批准上诉人就上述投诉的上诉 ─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批准本上诉,命令私隐专员继续调查上诉人的投诉。
上载日期:202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