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协助申请
查询者向公署查询,市民可在何种情况下向公署申请法律协助,以及公署提供法律协助的形式。
公署的回覆
任何个人在申请法律协助之前,一般应已根据条例第37条1向公署作出投诉,并取得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或其获授权人就该投诉作出的决定,被投诉的作为的性质必须是在条例的规管范围内。
在公署终结投诉个案后,假如投诉人能提供资料证据证明他曾因资料使用者违反条例的规定而蒙受损害,他有权根据条例第66条就该损害向该资料使用者申索补偿,并可考虑向公署申请法律协助。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在考虑个案的所有情况(例如有关个案是否带出一个原则性问题(个案是否涉及法律上不明确的情况,须透过诉讼解决))后,可依据条例第66B条向拟提起法律程序以寻求补偿的人士给予法律协助。
公署提供法律协助的形式包括提供法律意见、调解,及为受助人在法庭作为法律代表行事,包括在法律程序的初步步骤或附带步骤中给予协助,或在达致或执行和解以避免或结束法律程序中给予协助。有关协助可以由公署的法律人员或公署代受助人外聘的律师提供。公署法律人员会在不受他人影响下独立地向受助人提供意见。详情请参阅公署的单张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提出民事申索的法律协助》。
上载日期:2020年9月
1 条例第37条订明,投诉中所提述的资料使用者的作为或行为必须与个人资料有关,而该作为或行为有可能违反条例的规定。此外,投诉须由身为资料当事人的个人或条例释义所界定的代表该名个人的有关人士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