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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18A01

(行政上诉案件第1/2018号)

消防员休班时受伤须向上级汇报伤势及意外的资料 – 保障资料第1原则 – 修订后表格只填写伤势及何时发生 – 属必需及与其职能有关 – 上级收集附加的资料 – 行使酌情权须有合理理由及不能超乎适度

聆讯委员会成员:
吴敏生先生 (主席)
伍新华先生 (委员)
苏耀荣先生 (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2019年2月15日

案情

上诉人为消防处的高级队长。根据《消防条例》,消防处长可制订《消防处常务训令》(该训令) 规管属下消防员有关执行职务的事宜。

该训令规定消防员若在休班时受伤,必须向其上级汇报,而消防处亦制订表格要求须填写以下资料 :-。

(i) 伤势的性质;
(ii) 意外的敍述;
(iii) 发生意外的日期和时间;
(iv) 发生意外的地点;
(v) 是/否附上证人供词;
(vi) 意外是否涉及刑事成份、警方报案编号 (如有的话);
(vii) 是否附上医疗证书;
(viii) 是否附上其他医疗资料。

上诉人认为此汇报规定违反资料保障第1原则,遂向私隐专员作出投诉。

私隐专员的决定

私隐专员经调查后,发现其他纪律部队并没有要求其员工汇报休班时受伤的情况。另一方面,根据消防处提供的数字,过往五年只有四宗消防员在休班时醉酒或作出不恰当行为的事件,数字不足以支持消防处收集关于意外方面的资料 (即 (ii)、(iii)、(iv)、(v) 及 (vi) 项)。惟考虑到消防处的主要职责为救火救人,故消防处收集关于伤势的资料(即 (i)、(vii) 及 (viii) 项) 并不属于超乎适度。

消防处之后修订了有关表格,规定消防员若休班时受伤,只须填写第一部分关于伤势及何时发生的资料 (即(i)、(iii)、(vii) 及 (viii) 项),当上级认为上述资料不足以评估有关消防员执行职务的能力时,才要求他提供第二部分的附加资料。

私隐专员认为消防处已采取了补救措施,符合保障资料第1原则关于收集个人资料的规定,故毋须继续处理上诉人的投诉。

上诉人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委员会明白到消防员的工作对其体能有极高的要求,他们须在危难时拯救市民的生命,他们的伤势不单可能影响被拯救市民的安全,亦可能对其自身及同袍的生命造成威胁,故委员会认为消防处规定消防员作出汇报是必需的,及与消防处的职能直接有关。虽然消防处的上级并非医疗专才,但应较消防员本身更具能力评估是否须提供附加的资料。

此外,委员会认为赋予消防处的上级酌情权收集附加的资料,这做法是合适的。然而,消防处的上级必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有需要收集附加的资料,而该资料就收集目的而言,并非超乎适度。

委员会考虑到消防处已采取补救措施修订其表格,亦明白进一步修改该训令须待本上诉有决定才能进行,故认同私隐专员的决定,继续调查亦不能合理地预期得到更令人满意的结果。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驳回上诉。

上载日期:2019年3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