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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17E01

服务申请者要求机构删除早前提供的个人资料

查询者早前向一间机构提供其个人资料以申请服务。由于该机构最终未有向他提供服务,查询者要求有关机构删除他的个人资料。他查询若然该机构拒绝其要求的话,可否向公署作出投诉。

条例的相关规定

个人资料的保留期间

条例附表1的保障资料第2(2)原则规定,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超过将其保存以贯彻该资料被使用于或会被使用于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关的目的)所需的时间。

此外,条例第26(1)条订明,凡资料使用者持有的个人资料是用于某目的(包括与该目的有直接关系的目的),但已不再为该等目的而属有需要的,该资料使用者须删除该资料,除非该等删除根据任何法律是被禁止的,或不删除该资料是符合公众利益(包括历史方面的利益)的。

本公署的意见

条例并无条文强制资料使用者须在资料当事人要求下立刻销毁或删除他的个人资料,故该机构未有应查询者要求删除个人资料亦不会违反条例的相关规定。

然而,该机构作为资料使用者在保留个人资料时,必须遵守条例的保障资料第2(2)原则及第26(1)条的规定。一般而言,假如该机构所持有的关于服务申请者的个人资料已再不能履行及/或已完成当初被收集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关的目的),该机构便需将有关资料文件删除,除非保留有关资料文件是有法例依据或符合公众利益。

如有需要,服务申请者可考虑向机构查询其个人资料的保留期,以了解相关机构在保留个人资料时是否符合条例的规定。

上载日期:2019年3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