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投诉人向公署投诉某政府部门(“该部门”)在处理他的公共屋邨停车场月租车位申请时,不必要地收集其住户证明文件、驾驶执照及汽车第三者保险保单。
该部门提供的资料
该部门向私隐专员解释,由于公共屋邨停车场的车位有限而需求又高,部门的政策是屋邨住户可优先获批月租车位。故此,他们会要求车位申请者提供住户证明文件以核实其身份。同时,为证明申请人是有需要使用泊车位,以避免出现滥用车位的情况,该部门亦有需要收集申请人的驾驶执照。
就汽车第三者保险保单而言,该部门解释,这资料有助他们确定申请人是否已符合《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即申请人必须为其车辆备有一份有效的第三者风险保险,以确保在意外发生时,第三者的权益受到保障。
结果
就收集申请人的住户证明文件及驾驶执照而言,私隐专员认为,该部门收集这些资料,明显地是用作审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优先次序,这与处理申请月租车位的目的直接有关,所收集的资料恰当、不超乎适度。
然而,就汽车第三者保险保单而言,由于《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并无要求管理停车场的机构,须确保停车场使用者已为其车辆备有有效的第三者风险保险;而收集这资料,看来亦与该部门考虑车位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优先次序,并无直接关系。私隐专员因而认为,该部门在考虑投诉人申请车位时收集他的汽车第三者保险保单,是违反了保障资料第1(1)原则。
因应这投诉个案,该部门已同意日后在处理月租车位申请时,停止收集申请人的汽车第三者保险保单,并删除过往收集得的汽车第三者保险保单记录。
(上载日期:201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