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处从搜查行动中捡获的借贷文件是否可用于警员的纪律调查
(行政上诉案件第 12/2014 号)
投诉内容
上诉人是一名警务人员。警务处就一宗涉嫌殴打及威吓借贷人的刑事恐吓案件持法庭搜查令搜查一间贷款公司,捡获大量涉及不同人士的借贷文件,包括上诉人的借据及贷款申请书(“该借贷文件”)。
警务处其后对上诉人的债务状况作出调查, 并要求上诉人提供信贷报告。就此,上诉人向私隐专员作出投诉,经调查后,私隐专员决定不继续处理该投诉。上诉人遂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人在行政上诉案件第22/2012号的其中一项上诉理由是该借贷文件是警务处用来调查刑事案件之用,不应用来对他作出纪律调查。由于这是一项新投诉,委员会在驳回该上诉之同时,命令将案件发还给私隐专员,就着这个案件涉及该借贷文件的新投诉而作出调查。经调查后,私隐专员决定不继续进一步调查上诉人的投诉。上诉人不满私隐专员此决定,遂向委员会提出本上诉。
私隐专员的决定
警务处在回覆私隐专员的查询时,表示有理由相信上诉人已违反了《警察通例》第6-01(8)段的规定,即警务人员如不谨慎理财而导致严重财政困难,以致影响其工作效率,他将因而遭受纪律处分。该借贷文件显示,除向被搜查之公司借贷港币10,000元外,上诉人也曾经向其他四间财务公司借贷分别数千至数十万元的贷款; 其后,警务处收到由一间追收欠债公司发出的函件,故向上诉人进一步了解他的财务状况,由于上诉人拒绝提供任何资料,更令警务处怀疑上诉人未能妥善处理其个人财务。警务处认为使用该借贷文件对上诉人进行纪律调查,是符合私隐条例第58(1)(d)条及58(2)条的豁免,故不受第3保障资料原则所管限。
私隐专员接纳警务处的解释,即使警务处在未得上诉人同意下使用该借贷文件上的个人资料于纪律调查中,这做法也不涉及违反保障资料第3原则的规定。
上诉
委员会认为不争的事实是,最初收集该借贷文件是为了作刑事调查,其后警务处引用该借贷文件向上诉人查阅他的经济状况,这显然是第3保障原则中所指的“新目的”,但这“新目的”是符合私隐条例第58(1)(d)条中所述受到豁免的目的,即为防止、排除或纠正 (包括惩处)上诉人违反纪律这严重不当的行为。委员会认同违反《警察通例》第6-01(8)段明显是严重不当的行为,亦接纳警务处在事发时是有足够理由怀疑上诉人的借贷状况,继而向他调查; 如要取得上诉人的订明同意,是可能会损害这目的的使用,所以委员会接纳第58(2)条的豁免是适用的。
至于警务处转移上诉人的个人资料用于纪律调查,有否违反裁判官发出之搜查令或有关法例,委员会则表示这不涉及私隐条例的规定,故不是私隐专员的职权范围内可处理的事项。
委员会的裁决
委员会确认私隐专员的决定,驳回上诉。
(上载日期:201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