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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选举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16A02

(行政上诉委员会上诉案件第 3/2016号)

在选民登记中被盗用身份—— 收集个人资料属被被动时,收集不是不合法或不公平—— 已采取所有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选民登记册准确—— 在个人资料私隐权与个人的投票权之间作出平衡

聆讯委员会成员:
林劲思女士(副主席)
蓝伟才先生(委员)
罗志远先生(委员)

日期 : 2016 年12月6日

投诉内容

有人利用上诉人的个人资料填写选民登记表,并且假冒上诉人签名,然后递交予选举事务处。其后,上诉人的个人资料被纳入临时选民登记册。上诉人在收到选举事务处的登记通知书后发现此身份盗用。自此他以电话、电邮及传真向选举事务处投诉,但拒绝向该处提供签署的书面通知, 以删除其个人资料。上诉人向公署投诉选举事务处“不合法地取得”他的个人资料及将其个人资料纳入正式选民登记册前没有核实其身份。

私隐专员的决定

私隐专员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选举事务处不合法地取得上诉人的个人资料。选举事务处在收取选民登记申请表(载有上诉人的个人资料)方面,角色被动。私隐专员亦认为选举事务处已采取所有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正式选民登记册内的个人资料准确,尤其是上诉人从收到的登记通知书得悉有人冒充他提交虚假申请。在考虑到政府已公开表示会采取措施加强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而且选举事务处亦把个案转介警方作刑事调查,私隐专员依据条例第39(2)(d)条及其处理投诉政策第8(h)段,行使酌情权决定对该投诉不作进一步调查。

上诉

行政上诉委员会认为不合法地取得上诉人的个人资料及递交虚假选民登记表的一方不是选举事务处。由于选举事务处收集该选民登记表是履行其法定责任, 目的是与选举登记主任的法定责任直接有关的,因此并无不合法或不公平,而所收集的个人资料亦没有超乎适度。因此,选举登记主任及选举事务处没有违反保障资料第1原则。

行政上诉委员会亦认为,选举事务处使用该选民登记表中的上诉人个人资料发出登记通知书及之后把上诉人的资料纳入临时及正式选民登记册的做法,全是依从法定规定及相关时限。选举事务处如此使用上诉人的个人资料没有违反保障资料第3 原则的规定,因为这是与收集目的一致。

关于保障资料第2(1)原则,行政上诉委员会认为该虚假的选民登记表所载的上诉人个人资料基本上并非不正确,而选举事务处是有机制让选民修改任何不正确的资料。登记通知书清楚列明上诉人可于2015 年8月25日或之前通知选举事务处,修改其个人资料,而且选民登记表亦列明提供虚假、不正确或误导性的资料属于犯罪。行政上诉委员会同意私隐专员的调查结果,认为选举事务处已采取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及/或防止冒充他人递交虚假选民登记表的身份欺诈行为。

行政上诉委员会认为选举事务处在正式选民登记册保留上诉人的个人资料,并没有违反保障资料第2(2)原则,因为上诉人是在其个人资料被纳入临时选民登记册后才向选举事务处作出投诉。选举登记主任是不能修改或删除选民登记册上的资料,除非是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及订明时限把上诉人的姓名及地址放入取消登记名单,或得到审裁官的批准,才可以这样做。

行政上诉委员会同意私隐专员的观点,认为必须在个人资料私隐权与个人的投票权之间作出平衡,两者都是重要的权利。行政上诉委员会认为选举事务处的申报制度建基于选民的诚信是没有违反条例的规定,因为条例没有限制收集个人资料的形式或方式。

行政上诉委员会对上诉人表示同情,但认为选举事务处必须依从登记或删除选民的法定规定,不能因一个电话查询或私隐专员的一封信而删除登记。由于选举事务处已将上诉人的投诉转介警方调查,行政上诉委员会认为私隐专员就个案继续进行调查,亦不能带来更满意的结果。行政上诉委员会亦要求选举事务处把本个案通知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以供日后检讨选民登记制度时考虑。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行政上诉委员会驳回上诉。

上载日期:2019年3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