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公司网页的联络人资料向公司作出直接促销
查询事项
查询公开资料(例如在公司网页上的公司联络人资料),可否用于向该公司促销 / 作直接促销,此举是否属于“直接促销”行为。
公署的回覆
所有资料使用者(不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在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时(即以特定人士为对象,透过直接促销方法邀约提供产品或进行服务的宣传),须遵守条例第6A部有关直接促销的条文,包括须采取条例第35C条的指明行动及根据第35E条取得资料当事人的同意后,方可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活动。
一般来说,如果从名片、公司网页等公开方式得知一名个人的办公电话号码或办公电邮地址,若跟其姓名结合,便会构成其个人资料,即从这些资料可以直接或间接地确定其身分。直销商经常会使用办公电话号码或办公地址联络于公司任职某职位或职衔的人士(例如采购经理),促销针对该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例如影印机或影印服务)或针对该名个人的产品或服务。在这情况下,专员会否执行条例第6A部的条文,会视乎:
在明确的个案中,因职务身分而收集的个人资料,而有关产品或服务明显只供该公司使用,这一般不适合执行条例第6A部的条文。在其他情况,资料使用者应遵从第6A部的条文。
此外,一些机构或专业团体在编制员工或会员的通讯录时,会明确注明该联络方式用途只限于因公务或业务上相关目的,当资料使用者在考虑使用该公开资料时,仍须遵从保障资料第3原则规定,确保已依照有关通讯录的使用条款。
上载日期: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