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公司查询,如他们只是在恒常邮寄给客户的月结单上贴上一张面积细小的宣传贴纸,他们是否有需要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条例”)下关于直接促销的规定。
条例的相关规定
在条例下,“直接促销”指透过直接促销方法(a)要约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或为该等货品、设施或服务可予提供而进行广告宣传;或(b)为慈善、文化、公益、康体、政治或其他目的索求捐赠或贡献。
另外,“直接促销方法”指(a)藉邮件、图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的传讯,向指名特定人士送交资讯或货品;或(b)以特定人士为致电对象的电话通话。
根据条例第35C条,资料使用者将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前,须采取该条下所指明行动。条例第35E(1)(a)条订明,已遵守第35C条的资料使用者不得在直接促销中,使用有关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除非该资料使用者已收到该资料当事人对拟如此使用的同意,不论是一般的同意或是选择性的同意。“同意”就在直接促销中使用个人资料而言,或就提供个人资料以供在直接促销中使用而言,包括“表示不反对该项使用或提供”。
本署的意见
宣传贴纸面积的大小不是本署考虑的因素。由于月结单是透过邮寄向指名持定人士发出的,故此只要宣传贴纸所载的资讯符合上述“直接促销”的定义,该公司便必须遵守条例规管直接促销活动的相关规定。
(上载日期:201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