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储存服务公司被裁定在使用客户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前没有采取指明的行动通知客户
投诉内容
投诉人使用公司A的储存服务,并向公司A提供了个人资料,包括姓名、信用卡号码、流动电话号码、由他本人管理的公司电邮地址,以及现时的住址 。其后,公司A结束在香港的业务,其业务由同样提供储存服务的公司B接管。
其后,公司B向投诉人传送了一个直接促销的电邮。在这电邮内,公司B指名道姓地称呼投诉人,并附上新储存服务报价及合约条款。但投诉人跟公司B从没有任何来往,亦从未收过公司B通知会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销用途,也未曾给予公司B其同意。
结果
公司B被控在使用投诉人的个人资料进行直销前,未有采取指明的行动通知投诉人,违反条例第35C(2)条的规定。公司B认罪,被判罚款一万元(HK$10,000)。
(上载日期: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