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服团体收集未成年人士的个人资料作招募团员之用 — 保障资料第1(2)原则
投诉内容
投诉人指称一个制服团体在公开招募青少年团员的活动中,使用威吓手法,迫使没有成人陪同的青少年提供他们及父母的个人资料,强行为他们申请入团。
该团体向私隐公署强调,招募活动现场备有宣传单张等物品,向在场人士解释招募活动的用意,申请入队必须出于申请人的意愿。根据该团体的既定招募程序,如有12至17岁的青少年有意申请入队,需要自行填写申请书。申请人只需填写本人的基本个人资料,以供该团体初步核实年龄资格,以及安排申请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出席面试。在面试当日,申请人会在家长或监护人陪同下,补回表格上尚未填写的资料及证明文件。该团体承认在招募时,他们不会主动向青少年解释上述情况,故部分没有家长或监护人陪同的青少年,或会在申请书上填写家长或监护人的个人资料。
结果
私隐公署在审视该团体的上述招募方式后,不认为做法构成以不公平方式收集个人资料,而公署在个案中并无发现任何资料显示该团体涉及强迫申请人提供个人资料,以致涉及违反保障资料第1(2)原则的规定。不过,公署认为,向青少年收集个人资料,涉及较重大的私隐关注。该团体有责任向青少年解释清楚填写表格的要求,避免青少年在入表阶段,在家长或监护人不知情下填写他们的个人资料。
经私隐公署介入后,该团体同意改善招募安排,向有意申请的青少年提供书面填表指示,清晰标示需填写的项目。该团体已要求主管在招募活动前向当值队员清晰讲解,并透过加强巡查以确保新安排得以落实。
借鉴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成年人或青年人,都总有机会面对需要提供个人资料的处境。由申请成为商户会员享受购物优惠,以至开设网上帐户进行网上活动,都涉及提供个人资料。
社会有责任保护阅历尚浅的青年人避开私隐陷阱。所有向青少年收集个人资料的资料使用者,应以此案为鉴,因应青少年的心智成熟程度,本着尊重、互惠和公平的价值观,制定适切的收集个人资料安排,只收集足够而不超乎适度的个人资料,同时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向青少年解释收集资料的原因。此外,前线人员在与青少年沟通时,亦必须谨言慎行,注意说话方式及内容,避免令青少年感到受压及产生误会,以确保青少年可自由自主地决定是否提供个人资料。
上载日期: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