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病历资料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21C01

为非医疗目的取览病人电子健康纪录 – 保障资料第3原则 - 个人资料的使用

投诉内容

投诉人曾同意一名医生在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中上载及取览其健康纪录。在唯一一次求诊后,投诉人向香港医务委员会(“医委会”)投诉该医生。 在医委会处理投诉人的个案期间,投诉人收到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的短讯,得知该医生在互通系统中查阅投诉人的电子健康纪录。投诉人不满该医生并非为治疗的目的查阅其健康纪录,遂向私隐公署投诉该医生。

结果

《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第3原则订明,资料使用者如未得资料当事人的订明同意,他的个人资料只可使用(包括披露或转移)于当初收集资料时拟使用的目的或与此目的直接有关的目的上。私隐公署认为,该医生在未有另行取得投诉人同意下,在互通系统中取览投诉人的电子健康纪录作治疗以外的目的,违反了保障资料第3原则的规定。

私隐公署介入后,该医生承诺日后只会在向病人提供治疗时,按 “有需要知道”原则取览互通系统中的健康纪录。

其后私隐公署亦向该医生发出警告,要求他确保本案的违规事件不会重演。此外,私隐公署亦将个案转介予管理互通系统的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作跟进。

借鉴

医护人员应以此案为鉴,务必以审慎态度配合专业判断,评估取览病人电子健康纪录的需要。不当使用互通系统内的病人资料不但会违反《私隐条例》保障资料第3原则的规定,亦可能不符合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就使用互通系统所订立的实务守则。

上载日期:2022年3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