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案件第17/2020号)
医疗报告被外泄 — 未能提供证据以支持投诉 —采取纠正措施 — 正确行使酌情权拒绝对投诉进行调查— 进一步调查不能合理地预计可带来更满意的结果
聆讯委员会成员:
沈士文先生(主席)
林德兴先生(委员)
刘应东先生(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 : 2021年2月4日
投诉内容
上诉人因工受伤并向当时受聘的前雇主(下称“该前雇主”)提交医疗报告,一名匿名人士取得上诉人的医疗报告副本并传送至上诉人所属的工会。上诉人认为该前雇主没有采取充份的措施保障其个人资料,引致他的医疗报告外泄,遂向私隐专员作出投诉。
私隐专员的决定
私隐专员经初步查询后,未有发现任何证据显示该前雇主因未有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其雇员的个人资料而导致上诉人的医疗报告外泄,而该前雇主亦已采取补救措施。私隐专员因此引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39(2)(d)条赋予的酌情权拒绝对上诉人的投诉进行调查。上诉人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委员会确认私隐专员的决定,并认同: ─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驳回本上诉。
上载日期: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