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病人已要求医院将其病情绝对保密的情况下,医院仍不慎向病人的母亲透露其病情-保障资料第4原则
投诉内容
投诉人在一间医院确诊感染严重疾病后,曾要求该医院向其家人保密病情,院方同意此要求并记录在其病历牌板上。惟该医院的护士其后仍致电投诉人的母亲向她透露了投诉人的病情。
该医院解释事件源于投诉人须被转介至另一医院的专科病房,当时负责的护士欲根据投诉人的病历牌板上的资料致电该专科病房安排转院,惟该护士不慎拨打了写在该牌板另一页的紧急联络电话号码(即投诉人母亲的电话号码),并在未有确认接听电话者是否另一医院职员的情况下向接听人士(即投诉人的母亲)透露了投诉人的病情。
结果
病人的病历资料属高度敏感的个人资料,处理时必须加倍小心谨慎。基于该医院在本案中未有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病人的个人资料受保障而不受未获准许的或意外的使用所影响,私隐专员裁定该医院违反了保障资料第4原则的规定。
在调查的过程中,该医院已向有关护士发出警告,并透过发出书面通告要求所有医护人员日后在需要透过电话披露病人的病历资料前,必须清楚核对电话号码是否正确,及在确认对方的身份后才说出病人的病历资料。私隐专员向该医院发出警告,促请他们必须将上述要求向员工清楚传达,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员工依从有关要求,藉此促进员工紧遵条例下保障个人资料的规定。
(上载日期: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