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不公平收集求职者的个人资料 - 保障资料第1原则
投诉内容
投诉人根据求职广告的资料,向A公司邮寄了他的履历,申请秘书一职。当他出席面试时,负责面试的职员游说他填写另一份应征B公司营业员职位的申请表格。投诉人认为,A公司以招聘秘书为幌子,实质上是为B公司招聘营业员,因此他向公署投诉B公司。
结果
公署调查所得资料显示,有关面试不单于B公司的物业内进行,并由B公司的职员主持,介绍内容亦是营业员的工作范围,与秘书一职无关。
《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第1(2)原则订明,个人资料须以合法及在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下属公平的方法收集。
公署介入后,B公司已对该负责面试的职员发出书面警告,并确认他已销毁有关个人资料。此外,B公司亦采取纠正措施,提醒职员在刊登招聘广告时必须让求职者清楚识别该公司的身份及招聘职位。
公署已就上述投诉向B公司发出书面警告,要求该公司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职员不会透过误导的方式招聘营业员,以紧遵《私隐条例》的相关规定。
借鉴
求职者是根据招聘广告的资讯提供个人资料,自然预期自己的个人资料只被雇主使用于招聘广告所示的职位申请。假若机构当中根本没有此空缺,如此收集个人资料便会构成《私隐条例》下的不公平收集,继续使用该些个人资料游说求职者应征其他机构的工作,更远超求职 者的合理期望。
招聘过程可算是雇主与求职者的第一次正式接触,雇主应该自发地做好保障求职者个人资料的工作,视尊重个人资料私隐为良好公司管治不可或缺的一环, 同时展现道德企业形象,吸纳更多人才。
上载日期:202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