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案情摘要
投诉人的前同事向某执法机构求职,他答允担任该名前同事的谘询人。他不满该执法机构要求收集谘询人的身份证号码,以便在会见谘询人时核实其身份。
被投诉者向公署的申述
该执法机构解释他们基于工作性质,在聘任任何职位的职员前,必须对申请人进行品格审查,以确定其诚信及操守,而他们要求申请人提供两名相识已超过3年的谘询人,以便能够客观地评估申请人的诚信及操守。
该执法机构表示收集谘询人的身份证号码的目的,是为了准确无误地核实其身份之用,避免因出错而影响申请者被聘任的机会,或阻碍该执法机构有效完成审查程序,对申请者及该执法机构造成损害。该执法机构认为身份证号码是确认谘询人身份所需最基本的资料,他们在会见谘询人时,会要求他出示身份证以便核对在职位申请表上所填报的身份证号码的真确性。
结果
公署认为,既然该执法机构会主动邀约谘询人会面,他们便可在会见时核对谘询人的姓名及其他资料,并可透过会面时的对话作出专业判断,因此,该执法机构根本毋须收集谘询人的身份证号码以核对其身份。
公署向该执法机构发出执行通知,指令他们停止收集谘询人的身份证号码,以及销毁已收集的有关资料。其后,该执法机构依从该执行通知。
启示
准雇主在招聘过程中应仔细考虑是否必须收集求职者以外的人士的个人资料,并在收集任何人的身份证号码前,应仔细考虑是否有任何其他较不侵犯私隐的办法以代替收集身份证号码。
上载日期:201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