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委员会上诉案件第 21/2019号)
物业管理公司—以不合法或不公平的方法收集个人资料—资料当事人的同意—新目的—发出诉讼前通知
聆讯委员会成员:
罗沛然博士(主席)
陈湛文先生(委员)
郭岳忠先生(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 : 2020 年4月28日
案情
上诉人投诉他所居住屋苑的管理公司的一名职员(被投诉人),在未有取得他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上诉人的姓名及地址,向上诉人就双方的纠纷发出私人信件,是以不合法或不公平的方法收集他的个人资料,上诉人遂向私隐专员作出投诉。
被投诉人解释由于上诉人的指骂,被投诉人的幼女受惊,如情况持续,被投诉人会向上诉人进行民事追讨,因此他从其他业户得知上诉人的姓名及地址后,向上诉人发出诉讼前通知,并在调查期间向私隐专员表示已删除了上诉人的个人资料。
私隐专员的决定
私隐专员经初步查询后,认为被投诉人从其他业户得知上诉人资料并不构成以不合法或不公平的方法收集个人资料;再者,《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并没有规定资料使用者须先取得资料当事人的同意才能收集该人的个人资料;而即使被投诉人是将为处理屋苑日常物业管理事务而取得的资料作新目的,由于该目的是发出诉讼前通知,属于把个人资料用作维护法律权利,可获条例第60B条的豁免。私隐专员因此认为个案无违反条例任何规定的表面证据,决定拒绝对上诉人的投诉进行调查。
上诉人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委员会就以下原因批准上诉人的上诉 ─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批准本上诉,命令私隐专员继续调查上诉人的投诉。
上载日期: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