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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收集个人资料声明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1998E01

向二手车的新车主披露旧车主修理车辆的记录,会否触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问:我们是一间从事买卖和修理车辆的车行。我们希望知道,如果应二手车新车主的要求,向他披露旧车主修理车辆的记录,我们会否触犯条例。我们是否有责任向新车主披露旧修车记录?

答: 你询问向二手车的新车主披露旧车主修理车辆的记录,会否触犯条例。第一点要指出的是,只在这类记录相等于个人资料的情况下,条例才适用于此事。有关记录必须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的旧车主有关,并且合理地可以令人从中辨别该人的身分(不论知道其姓名与否),才是个人资料。

贵公司所指的修车记录,当中有些可能符合上述条件,因此是个人资料。条例中与你有关个人资料的查询最有关连的条文,是附表1的保障资料第3原则。该原则规定,个人资料只可使用于收集这些资料的原有目的,或与这个目的直接有关的目的。如要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则必须取得资料当事人自愿给予的明确同意。

这类记录很可能载有从旧车主收集的资料,例如导致要修理车辆的意外的详情。收集这类资料,大概是方便修理工作并于日后提供维修服务。根据第3原则,你可以为了同一目的,例如方便日后提供维修服务,向新车主披露这类资料。不过,即使新车主已知道旧车主的身分,在向新车主披露旧修车记录前,仍须把任何可以辨别旧车主身分的详情删除,因为这些可以辨别身分的详情,与披露有关资料的目的并无直接关系。

来信并问贵公司是否有责任向新车主披露车辆过往的修理记录。《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并没有规定这个责任。不过,对于贵公司与有关车主签订的任何协议或本港任何其他法例是否有规定这个责任,则我们不便提出意见。

我们并藉此机会提醒贵公司留意条例的第1(3)原则 。该原则规定,凡向资料当事人收集资料时,例如要求买车人士填写表格提供个人详情时,必须通知该人:

(i)收集资料的目的;

(ii)有关资料可能转移予什么类别人士;以及

(iii)他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有关资料,以及应向谁人提出这项要求。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