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委员会上诉案件第 15/2019号)
要求删除个人资料 — 条例的属地范围及管辖权 — 没有域外管辖权 — 资料使用者的定义 — 条例第2(1)条 — 条例适用与否只考虑有关控制的要求— 香港没有独立的被遗忘权
聆讯委员会成员:
沈士文先生(主席)
唐以恒先生(委员)
黄朝龙先生(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 : 2020 年8月7日
投诉内容
警方曾就一宗事件拘捕若干人士。该事件及被捕人士的姓名及工作岗位于新闻和文章上被广泛报导。上诉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岗位的称谓同时亦被报导,上诉人亦发现于一个跨国科技公司(“该跨国公司”) 提供的互联网搜寻器服务中输入他的名字作关键字时,搜寻资料结果会显示有关新闻报导、文章及网上讨论区的连结。
及后,上诉人要求该跨国公司从该等搜寻资料结果中移除相关连结,并指称该等内容中伤他本人、不实及缺乏证据支持。惟该跨国公司认为有关要求并不成立,故不会对有关连结采取任何行动,并鼓励上诉人直接与网站拥有人及个别发布帖子的人士解决纠纷。上诉人不满该跨国公司的回应,遂向私隐专员投诉。
私隐专员的决定
私隐专员进行初步查询后发现并无违反条例任何规定的表面证据,遂决定根据条例第39(2)(d)条及其《处理投诉政策》第8(e)段终止调查上诉人的投诉。私隐专员所持的理据是:
上诉人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遂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委员会认同私隐专员不继续处理上诉人的投诉的决定,委员会所持的理据如下:-
就此,委员会确认私隐专员的决定并认为由于条例没有域外管辖权,本上诉足以被驳回。委员会亦在判决中提出附带意见,认为就上诉人指称保障资料第2原则(个人资料的保留期间)及条例第26条(删除不再需要的个人资料)的相联关系不能被解读为在条例下赋予独立的“被遗忘权”。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确认私隐专员的决定,驳回本上诉。
上载日期:2020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