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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管辖范围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19A07

(行政上诉委员会上诉案件第 15/2019号)

要求删除个人资料 — 条例的属地范围及管辖权 — 没有域外管辖权 — 资料使用者的定义 — 条例第2(1)条 — 条例适用与否只考虑有关控制的要求— 香港没有独立的被遗忘权

聆讯委员会成员:
沈士文先生(主席)
唐以恒先生(委员)
黄朝龙先生(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 : 2020 年8月7日

投诉内容

警方曾就一宗事件拘捕若干人士。该事件及被捕人士的姓名及工作岗位于新闻和文章上被广泛报导。上诉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岗位的称谓同时亦被报导,上诉人亦发现于一个跨国科技公司(“该跨国公司”) 提供的互联网搜寻器服务中输入他的名字作关键字时,搜寻资料结果会显示有关新闻报导、文章及网上讨论区的连结。

及后,上诉人要求该跨国公司从该等搜寻资料结果中移除相关连结,并指称该等内容中伤他本人、不实及缺乏证据支持。惟该跨国公司认为有关要求并不成立,故不会对有关连结采取任何行动,并鼓励上诉人直接与网站拥有人及个别发布帖子的人士解决纠纷。上诉人不满该跨国公司的回应,遂向私隐专员投诉。

私隐专员的决定

私隐专员进行初步查询后发现并无违反条例任何规定的表面证据,遂决定根据条例第39(2)(d)条及其《处理投诉政策》第8(e)段终止调查上诉人的投诉。私隐专员所持的理据是:

  1. 关于该跨国公司提供的互联网搜寻器服务,相关的子公司没有在香港控制任何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及使用,因此不符合条例下对资料使用者的定义。该跨国公司亦不在条例的管辖范围以内。
  2. 本案缺乏证据显示该等搜寻资料结果连结的内容不准确,上诉人亦没有履行举证责任,提供足够表面证据证明该跨国公司就此违反条例任何规定。
  3. 条例下并没有被遗忘权,所以没有删除或保留在连结中发布的个人资料是有合理理据支持。经该等连结发表有关上诉人被拘捕的资料是作传媒报导之用,当中并无涉及不合法的权益。
  4. 上诉人的个人声誉不在私隐公署的管辖范围内。

上诉人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遂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委员会认同私隐专员不继续处理上诉人的投诉的决定,委员会所持的理据如下:-

  1. 条例的属地范围及管辖权只覆盖有在香港或从香港控制有关个人资料的运作业务的资料使用者。
  2. 条例对资料使用者的适用性取决于对有关个人资料的“控制”,亦符合条例第(2)(1)条“资料使用者”的定义,从而去断定条例所涉及的地域范围。
  3. 该跨国公司提供的所有互联网搜寻器服务的有关业务均在香港以外进行,而操作系统和伺服器等都设置在香港境外,同时亦没有证据显示该跨国公司有从香港“控制”任何个人资料。该跨国公司因此不属于条例下定义的“资料使用者”。

就此,委员会确认私隐专员的决定并认为由于条例没有域外管辖权,本上诉足以被驳回。委员会亦在判决中提出附带意见,认为就上诉人指称保障资料第2原则(个人资料的保留期间)及条例第26条(删除不再需要的个人资料)的相联关系不能被解读为在条例下赋予独立的“被遗忘权”。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确认私隐专员的决定,驳回本上诉。

上载日期:2020年11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