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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管辖范围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18A03

(行政上诉案件第 19/2018 号)

不能在指定期间内依从查阅资料要求 — 消防处有否在指定期间届满前在他能依从要求的范围内依从查阅资料要求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9(1)及(2)条 — 严格的规定— 委员会可重审案件

聆讯委员会成员:
彭耀鸿先生资深大律师 (主席)
张达昌先生 (委员)
李慕洁女士 (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 : 2019年6月20日

案情

上诉人为消防处的高级队长。上诉人在2018年5月28日向消防处提出查閲资料要求。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第19(1)条,消防处须在收到查閲资料要求后的40日内(即2018年7月7日或之前)(“该期间”)依从查閲资料要求。在2018年7月5日,消防处通知上诉人,由于有关查閲资料要求牵涉大量文件,其将于2018年7月27日前回覆上诉人。

上诉人在2018年7月9日向私隐专员投诉消防处没有在该期间内向他提供任何文件,违反条例第19(2)条。

消防处在2018年7月18日(即在收到查閲资料要求后的第51日), 通知上诉人有关文件经删除其他人士的资料后可供查閲。上诉人在2018年8月2日就他的查閲资料要求,取得合共161页经编辑的文件。

私隐专员的决定

私隐专员经调查后, 认为消防处并无拖延处理上诉人的查閲资料要求,而消防处对相关文件所作出的编辑亦是有充分理由支持的。因此,私隐专员认为毋须继续处理上诉人的投诉。

上诉人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委员会认为私隐专员未有就上诉人真正的投诉 - 即消防处在该期间内,没有向上诉人提供任何一页的文件,是否违反条例第19(2)条的规定 - 作出调查。

委员会认为条例第19(2)条的规定是严格的规定,消防处在该期间届满前,必须在他能依从要求的范围内(而非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依从上诉人的查阅资料要求。除非消防处在该期间届满前,不能提供任何文件,否则可能已违反条例第19(2)条的规定。

由于委员会可以重审案件的是非曲直,委员会考虑到撇除可能违反上述条例的规定,消防处已在该期间内,向上诉人通知及解释其不能在该期间内提供有关文件,并在该期间届满后的第11日依从上诉人的查阅资料要求,没有构成重大的延误或对上诉人造成任何重大损害,加上进一步调查上诉人的个案不能进一步取得与条例相关的有用资料,故拒绝将上诉人的个案发还私隐专员作进一步调查或作出其他命令。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驳回本上诉。

上载日期:2019年8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