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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管辖范围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13A01

申诉专员公署根据《申诉专员条例》第15(1)条拒绝查阅资料要求

(行政上诉案件第 233/2013 号)

投诉内容

上诉人曾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某政府部门 ( "该个案" ),上诉人其后向申诉专员公署提交查阅资料要求,要求索取:(i) 该部门向申诉专员公署提交的文件当中载有上诉人的个人资料;及 (ii) 该部门与申诉专员公署某职员进行的电话谈话记录/摘要当中涉及上诉人的个人资料 ( "该等资料" )。

上诉人稍后再根据保障资料第5原则 ( "第5原则" ) ,要求申诉专员公署向上诉人提供一份 "个人资料私隐政策及实务",及以书面告知他该署就该个案所持有他的个人资料的种类,及是为或将会为甚么主要目的而使用他的个人资料( "该第5原则要求" ) 。

申诉专员公署回覆上诉人,除曾致函告知该个案的查讯结果及该署认为应予披露的事项外,其他资料则必须根据《申诉专员条例》第15(1)条保密,故拒绝他的查阅资料要求。至于该第5原则要求,申诉专员公署向上诉人提供一份 "个人资料私隐政策及实务",并告知持有他的个人资料的种类,持有的资料只会用于直接与履行其法定职能有关的用途。

上诉人不满申诉专员公署的回覆,遂向私隐专员作出投诉。

私隐专员的决定

私隐专员认为除非是《申诉专员条例》第15条第(2) 及(3) 款的例外情况,否则第15(1)条强制申诉专员将任何调查或申诉所引起的事项,及行使其职能时所实际知悉的事项保密。私隐专员接纳了申诉专员的看法,认同第15条第(2) 及(3) 款的例外情况不适用于本案,因此,申诉专员可依据《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第20(1)(c) 条拒绝上诉人的查阅资料要求,因为依从上诉人的查阅资料要求是被《申诉专员条例》第15(1)条所禁止的。

至于该第5原则要求,私隐专员不同意上诉人有关第5原则的(b) 和(c) 原则的说法是按个别情况而言,认为申诉专员公署的回覆符合第5原则的规定。

上诉

委员会认为《申诉专员条例》第15(1)条的保密条款是具强制性的,由于该个案未有进展到申诉专员撰写报告的阶段,所以第15条第(3) 款的例外情况并不适用,而第15条第(2)(a)、(b)和(c) 款的例外情况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此外,委员会认为法例既将第15条第(2) 款的例外情况是否适用于个别案件的决定权赋予申诉专员,其他行政机构包括私隐专员也不能干预。表面上,执行私隐条例第18条时可能与《申诉专员条例》第15(1)条的保密条款有冲突。然而,除了私隐条例第20(1)(c)条外,委员会也注意到根据私隐条例第60A(1) 条,如资料使用者被私隐条例以外的法例强制性地令他就某些资料必须保密,而如若披露该资料会干犯罪行而遭入罪,这些资料便不受第18(1)(b)条所管限。因此,委员会认为私隐条例第18条与《申诉专员条例》第15(1)条的保密条款实际上并没有甚么冲突之处;或者是,即使原先有冲突,也已被相关的法例化解了。

委员会亦不同意第5原则的效果是要求资料使用者必须针对个别投诉个案而作出回应,故认为申诉专员就该要求的回应已符合第5原则的条款。

委员会的裁决

委员会认为并没有任何表面证据显示申诉专员可能违反了私隐条例,故驳回上诉及对私隐专员作出的决定予以确认。

上载日期:2015年2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