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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安装闭路电视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20E01

雇主可否于住所安装闭路电视监察家佣

查询事项

查询雇主可否于住所内安装闭路电视监察家佣。

条例的相关规定

个人资料的收集

条例附表1的保障资料第1(1)原则订明,资料使用者在收集个人资料时,必须为了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而收集,而资料的收集对该目的是必须或直接与该目的有关的。就该目的而言,资料属足够但不超乎适度。第1(2)原则规定,该资料须以合法及在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下属公平的方法收集。

此外,第1(3)原则订明资料使用者凡从资料当事人收集个人资料,必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资料当事人在有关资料的收集之时或之前,获告知他是有责任或可自愿提供有关资料及若果他不提供便会承受的后果,以及有关资料的用途及可能转移予甚么类别的人士。

公署的回覆

假如雇主对家佣的工作情况进行摄录监察,便属收集家佣的个人资料。在此情况下,雇主作为条例释义下的资料使用者须遵守条例的规定,包括在收集个人资料时遵守保障资料第1原则的规定。

雇主监察家佣的工作情况前,应参考公署发出的《雇主监察雇员工作活动须知:家佣雇主应注意的事项》,以了解对家佣在家居中的活动进行摄录监察时须注意的重要事项。任意在家中使用摄录机监察家佣的活动在本质上侵犯了家佣的私隐。在决定进行摄录监察前,雇主必须慎重考虑是否确有需要进行这类监察。在考虑过所有因素后仍决定在家居进行摄录监察的雇主,应考虑监察方式的“合理性”、告知家佣有关监察活动的“公开性”,以及妥善处理摄录记录的方法。原则上,雇主不得使用摄影机(不论是否隐藏的摄影机)拍摄在厕所/浴室或家佣工作后休息的私人空间内的活动。当雇主有意进行摄录监察时,他们须将屋内装有监察系统一事通知家佣。

此外,雇主应实施明确的雇员监察政策,清楚说明从监察所收集得的个人资料的管理方法及包括从监察纪录中收集的个人资料的使用目的等事项,并将有关政策传达受影响的家佣。作为良好行事方式,雇主应让家佣知悉监察活动及行为的监察设备的详情(例如设备的位置、监察纪录的保留期限、安全保管资料的措施等)。

上载日期:2020年9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