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客登记
查询事项
查询者询问屋苑保安员能否记录访客的完整身份证号码及姓名。
公署的回覆
资料使用者在收集个人资料时,须遵守条例附表1的保障资料第1原则的规定。资料使用者须为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收集个人资料;收集的资料对该目的是必须及足够的,但不超乎适度;而收集的方法应该是合法和公平的。
就身份证号码的收集,资料使用者(包括物业管理团体)亦应遵守公署发出的《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份代号实务守则》(守则)的相关规定。除获法律授权外,资料使用者不能强制要求任何人提供身份证号码。守则第2.3段述明资料使用者可在何种情况下收集身份证号码。举例而言,当资料使用者无法监察访客进入处所后的活动情况时,可以根据守则的规定,在处所入口处记录访客的身份证号码。不过,依据守则第2.2段,资料使用者须在可行的情况下,让访客选用其他侵犯私隐程度较低的方法,以代替提供身份证号码。
守则无就资料使用者收集部分及/或完整的身份证号码作进一步界定。假如资料使用者是按照守则订明的情况收集身份证号码,便可收集资料当事人的完整身份证号码,反之则不应收集身份证号码的任何部分。
上载日期: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