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学校职员过早收集顾客的身份证号码 - 保障资料第1(1)原则
投诉内容
投诉人到驾驶学校就驾驶课程内容及收费作初步查询,职员要求记录投诉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才向他提供报价单。投诉人在取得报价单后,最终没有报读有关课程。投诉人认为该驾驶学校不应保留他的身份证号码,遂向公署作出投诉。
结果
《私隐条例》附表1的保障资料第1(1)原则订明,资料使用者在收集个人资料时,必须是为了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而收集。就该目的而言,资料属足够但不超乎适度。此外,身份证号码属于敏感的个人资料,资料使用者亦只可在私隐专员发出的《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份代号实务守则》容许的情况下才收集他人的身份证号码或副本。
该驾驶学校向公署解释,收集报读驾驶课程人士的身份证号码是为了稍后替学员报考运输署举办的驾驶考试。该驾驶学校认同职员不应在顾客决定报读驾驶课程前,便收集他的身份证号码。公署介入后,该驾驶学校就事件向投诉人致歉,并即时销毁他的身份证号码。
借鉴
即使资料使用者实际上是在守则容许的情况下收集客户的身份证号码,仍需考虑适当的收集时间,若在过早的时间收集便可能构成不当收集个人资料。在资料使用者与资料当事人建立特定关系时,资料使用者才有合理理由收集资料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
上载日期: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