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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副本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17E02

职业介绍所持牌人收集服务使用者的身份证副本

查询者询问职业介绍所持牌人可否收集在其职业介绍所登记的职位申请人的身份证副本。

条例的相关规定

个人资料的收集

条例附表1的保障资料第1(1)原则订明,资料使用者在收集个人资料时,必须是为了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而收集。就该目的而言,资料属足够但不超乎适度。

《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份代号实务守则》

守则第2.1段订明,除获法律授权外,资料使用者不能强制要求任何人提供身份证号码。守则第2.2段订明,资料使用者在试图向任何个人收集其身份证号码前,应考虑是否有任何其他较不侵犯私隐的办法以代替收集该号码,并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让该人选择该等其他办法以代替提供身份证号码。守则第2.3段则规定,除在该段所述的情况外,资料使用者不应收集任何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其中守则第2.3.1段订明,资料使用者可根据法定权力或责任收集香港身份证号码。

此外,就身份证副本的收集,守则第3.1段订明,除获法律授权外,资料使用者不能强制要求任何个人提供身份证副本。守则第3.2段规定,除在该段所述的情况外,资料使用者不应收集任何个人的身份证副本。根据守则第3.2.2.1段,资料使用者可收集身份证副本藉以证明该资料使用者有遵守法定规定。

本公署的回覆

根据《雇佣条例》第56条的规定,职业介绍所持牌人须记录所有在其职业介绍所登记的职位申请人的姓名、地址、香港身份证号码(如该申请人并非香港居民,则为其护照号码及国籍)、所收取的费用及佣金、受雇日期、雇主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职业介绍所须在每个会计年度完结后保留该份纪录不少于12个月,并把该份纪录备存于职业介绍所的营业地点(即已领有牌照的地址),供劳工处查阅。

就此,职业介绍所可根据《雇佣条例》及守则第2.3.1段的规定收集身份证号码。假如职业介绍所是为了证明他们已遵守法定规定而收集职位申请人的身份证副本,有关收集看来符合保障资料第1原则及守则第3.2.2.1段的规定。

上载日期:2019年3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