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投诉人到某银行兑现一张现金支票,由于银行职员已记录了他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他质疑该银行是否有必要再收集其身份证副本。
该银行向私隐专员解释,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发出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认可机构(包括该银行)在替非账户持有人办理现金交易(包括兑现现金支票)时,如现金总额达港币120,000元或以上,需将进行交易人士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存档,目的是执行预防诈骗及洗钱的尽职审查。然而该银行考虑到其日常业务需要,及为防止不法者以一连串较低金额相连交易避开金管局所订的较高门槛,该银行因而将上述现金总额设定为一个远低于港币120,000元的金额(下称“该金额”),规定职员在涉及该金额或以上的交易中必须收集现金支票持票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下称“该规定”)。由于投诉人并非该银行的账户持有人,而其交易金额超过该金额,该银行遂为了执行尽职审查而收集投诉人的身份证副本。
结果
私隐专员认为,既然金管局已定下一套执行尽职审查的标准供业界依从,该银行不应因为其日常业务少有涉及大额现金支票交易,而以一个较金管局所订为低的金额厘定该规定。因此,该银行在非为了符合金管局要求的情况下收集现金支票持票人的身份证副本属超乎适度,违反了保障资料第1(1)原则的规定。
经本署介入后,该银行已修订该规定,将该金额提高至港币120,000元,即与金管局的要求一致。此外,该银行亦承诺销毁过去在涉及金额低于港币120,000元的交易中,向现金支票持票人收集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上载日期:201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