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司以不公平手法把与下属对话的内容录音 – 保障资料第1原则 - 个人资料的收集
投诉内容
投诉人是某公营机构的职员,其部门主管先后两次跟投诉人讨论其工作表现。其后,投诉人得知两次会议均被录音。投诉人不满主管偷录会议,遂向私隐公署作出投诉。
结果
两次会议的讨论内容均围绕投诉人的工作表现,故会议录音属投诉人的个人资料,但私隐公署认为在相关会议进行录音并非不合法。然而,主管没有在会议前将录音安排告知投诉人,则属不公平收集投诉人的个人资料,违反保障资料第1(2)原则。此外,主管也没有在会议进行录音时或之前告知投诉人收集其个人资料的目的,亦违反了保障资料第1(3)原则。
因应私隐公署的意见及为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该机构制定了书面指引,所有人员以录音方式收集个人资料时,在录音进行之时须向在场人士明确说明正在录音。该机构亦提醒该主管日后必须根据上述指引行事,并将是次事件纳入员工培训教材。
私隐公署亦就事件向该机构发出警告,要求它定时审核相关措施,并密切监察其员工有否严紧遵从上述指引行事。
借鉴
在资料当事人不知情下偷录对话,可被当事人视为不受欢迎或侵扰个人资料私隐的行为。虽然《私隐条例》没有要求资料使用者在收集个人资料前取得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但资料使用者必须以公平及合法的方法收集个人资料。为避免争端,录音者在进行录音前,应告知资料当事人对话会被录音及录音之目的。
上载日期:202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