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查阅资料要求以找寻资料作诉讼用途-保障资料第6原则
投诉内容
投诉人为保险公司的经纪。事缘该保险公司早前曾向投诉人发出一封警告信,当中指根据投诉人上司向该公司提供的录影片段,投诉人曾承认数项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过错。在发出警告信后不久,该保险公司终止与该名经纪之间的服务合约。
投诉人随后向该保险公司递交一份查阅资料要求表格,以查阅警告信中所提及的录影片段。投诉人书面向该保险公司表示,她索取该片段的目的,是为了追讨该保险公司不合法及不当地终止她的服务合约,而令她蒙受的损害。
该保险公司最终以誊本的形式,向投诉人提供该片段内有关她的个人资料。投诉人不满该保险公司没有以原本的影像格式向她提供有关的录影片段,遂向公署投诉该保险公司未有依从其查阅资料要求。
结果
在司法覆核个案胡洁冰诉行政上诉委员会(法院案件编号HCAL60/2007)中,法官表示《私隐条例》的原意为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提供渠道以供资料当事人查阅资料使用者持有他的个人资料,以及在发现不准确时要求资料使用者作出更正。法庭裁决中亦指出,《私隐条例》赋予资料当事人查阅资料的权利不可滥用,亦不得用以替代或取代其他适当途径以补充法律程序中的文件透露权,亦不是为找寻资料作诉讼用途。
此外,行政上诉委员会在上诉案件第10/2013号中,同意公署指个案中的上诉人明显是希望透过查阅资料要求去搜集有关他控告相关资料使用者的证据,认同公署持充份理据指个案中的主要事项与个人资料私隐无关,而根据《私隐条例》第39(2)(ca)条不继续处理其投诉。
本个案明显源于投诉人与该保险公司之间的雇佣纠纷。公署认为,投诉人利用查阅资料要求的机制补充或替代法律程序中的文件披露权,希望取得该片段从而找寻资料作诉讼用途,就她被该保险公司终止服务合约一事作出追讨。在考虑上述司法覆核及行政上诉委员会案件中的裁决后,公署认为该保险公司以誊本的形式依从投诉人的查阅资料要求,已符合《私隐条例》下的相关规定,亦已彰显《私隐条例》下赋予资料当事人查阅资料权的立法原意。
借鉴
《私隐条例》赋予市民查阅资料的重要权利,而资料使用者亦须按法例规定妥善处理市民的相关要求。然而,市民经常误会《私隐条例》下赋予他们有关权利的用意,以为这权利可用作补充或取代法律程序中的文件披露权利。事实上,查阅资料的权利在于让个人知悉某资料使用者是否持有他的个人资料,以及索取一份该资料的复本,并在认为他的个人资料不准确时,有权向资料使用者提出改正资料要求。故此,市民不应期望可以透过行使查阅资料权利以找寻资料作诉讼用途,亦不应利用此权利解决他与资料使用者之间的纠纷。
上载日期:202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