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讯公司在客户已报失身份证的情况下仍接纳有人以该身份证申请服务 — 保障资料第4原则 — 个人资料的保安
投诉内容
投诉人曾被贼人盗取财物及身份证。他就此分别致电及到访其电话服务供应商汇报有关事件,并着职员于电脑系统内记录有关事宜,以免贼人假冒其身份。及后,一名人士(该名人士)到访该电讯公司的分行,以投诉人被盗的身份证作身份证明,成功停用了投诉人的电话号码并签署了两份新合约。同时,该名人士亦更改了投诉人收取该电讯公司帐单的电邮地址。
投诉人不满该电讯公司就事件的处理,遂就此向警方报案及向私隐公署提出投诉。
结果
该电讯公司确认投诉人曾就被盗取身份证一事向他们作出通知。然而,事发时该电讯公司并无就客户报失身份证方面订立妥善的行事方式以作出记录,故其分行职员在处理该名人士的服务申请时,并不知道投诉人身份证被盗的情况,仅按一般核对客人身份证明文件的程序(即要求客人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及核对文件上的资料)处理该名人士提出的要求。
因应本个案,该电讯公司就客户报失身份证方面实施一系列的措施,包括要求报失身份证的客户出示临时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予职员核对身份,并填妥一份“遗失身份证文件声明书”。职员便会于电脑系统中标明不可再接纳该报失的身份证作为该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另一方面,如职员遇上曾经报失身份证的客户提出申请或更改服务,职员必须核对该客户提供的身份证的签发日期,以确保该身份证是在报失日期后发出的;如职员对该客户的身份有怀疑,则必须要求该客户出示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该电讯公司并规定所有这类个案必须经主管审批才可作进一步处理。
私隐公署就事件向该电讯公司发出警告,要求他们必须敦促职员严格遵循有关保障客户个人资料方面的政策(包括就客户报失身份证方面所实施的上述措施),加强对职员的培训,并提醒他们须以谨慎的态度处理客户的个人资料,以符合《私隐条例》的相关规定。
借鉴
今时今日,身份盗用个案屡见不鲜,资料使用者如何有效地保障客户个人资料,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层出不穷的犯案手法,资料使用者必须订立妥善的核实身份机制,才可避免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在本个案中,若该电讯公司在案发时已备有妥善机制就客户报失身份证的情况作出记录及核证,便能有效识辨怀疑个案,亦可把握机会将贼人绳之于法。
上载日期:202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