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发信至客户已报称失效的地址 - 保障资料第2(1)原则
投诉内容
投诉人是某保险公司的客户。投诉人不满该保险公司在收到其更改地址要求后,仍发信至他已报称失效的地址以确认其更改地址要求。
结果
该保险公司向公署解释,该公司在收到客户更改地址要求后,将确认更改地址要求的信件分别发送至客户新及旧的地址属其一贯做法,目的是防止诈骗,以免客户在不知情下被第三者更改资料。
经公署介入后,该保险公司已修订上述做法,确认日后在收到客户更改地址要求后,会以短讯或其他除旧地址以外的联络方法向客户确认其更改地址要求,以取代现时发信至旧地址的做法。此外,该保险公司亦承诺不会再发信至投诉人的旧地址。
借鉴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为了保障客户,希望对其更改地址要求作出确认,出发点本是良好。然而,将载有客户个人资料的信件寄往客户已表明失效的地址,实在有一定风险,亦不符合客户的合理期望。
今时今日,客户大多会提供手机号码、电邮地址等联络方法,发信至旧地址已非保险公司向客户确认其更改地址要求的唯一方法。如保险公司继续萧规曹随,未能与时并进,善用科技保障客户的个人资料,将难以赢取客户的信任。
资料使用者应定时审视其保障个人资料的现有措施,在处理个人资料的过程中,应同时从企业及客户的角度,考虑是否有其他能更有效地保障个人资料,亦同时符合《私隐条例》的做法,以制订切合时宜的保障个人资料方案。
上载日期:202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