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客户资料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18C04

收集超乎适度的个人资料作汽车保险报价用途 — 保障资料第1原则

投诉内容

投诉人有意透过一间车行购买汽车保险,遂向车行索取保险报价资料。车行要求投诉人填写投保表格及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并解释这是保险公司的规定。投诉人不满车行及保险公司为报价目的而收集过多的个人资料。

车行向公署表示,作为保险中介人,他们一贯依照保险公司的指示向保险客户收集资料。保险公司则向公署解释,他们只要求索取初步报价的客户,提供与受保汽车有关的基本资料。保险公司相信,事件源于作为中介人的车行,误以为索取初步报价的要求,亦如同正式投保般处理。

结果

公署认为,投诉人纯粹查询报价而非正式投保,保险公司实在无需要要求投诉人填写投保表格及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虽然保险公司将事件归咎于车行未有按既定政策行事,惟作为主事人,对于车行在本案中的行为,保险公司亦责无旁贷。

经公署介入后,保险公司承诺与车行加强沟通,并向车行职员提供定期培训,确保车行职员清楚知悉保险公司的政策,并有效地处理报价查询。另外,车行亦确认已向保险公司澄清有关政策,并获保险公司提供书面指引,供处理报价查询的前线职员遵从。

借鉴

在商业世界,中介服务提供者担任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桥梁,能促成交易及带来商机。作为中介,往往需要代表机构处理客户个人资料,假如中介在处理客户个人资料时出错,委托该中介执行有关工作的机构作为主事人,亦须对该中介的疏忽负上责任。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明显未有适时采取措施,向车行发出明确的资料收集指引,亦没有有效监察指引的执行情况,以致车行过早向询问报价的客户收集个人资料,此举并无必要。

所有委托中介代为处理客户个人资料的机构,应以此案为鉴。机构应制订完善的监察制度,确保中介在个人资料方面的行事方式,符合机构本身的私隐政策。否则,中介的疏忽或会间接影响机构经营多时的商誉。

上载日期:2020年8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