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应于发给收款人的通知书上显示汇款人的住址 ─ 保障资料第3原则
投诉内容
投诉人指示甲银行将一笔款项电汇至乙银行的一个帐户,其后发现乙银行在发给收款人的电子通知书上显示其姓名和住址资料。投诉人不满乙银行透过该电子通知书向收款人披露其住址,遂向公署作出投诉。
乙银行向私隐专员解释,当收到汇款机构(即甲银行)发出的国际电汇,他们会根据业界惯例,从其中汇款人资料的一栏抽取两行字加到电子通知书中,以提供足够资料协助收款的客户识别汇款人的身份。乙银行指汇款机构一般会于该栏位的首行输入汇款人姓名,并于第二行输入汇款人住址。
结果
根据乙银行提供的资料,他们在电子通知书上显示汇款人的姓名及住址的目的,是为了提供足够资料协助收款的客户识别汇款人,然而乙银行似乎并没有考虑到,收款人可能根本不知悉付款人的住址(即本案中的情况),因此即使乙银行在电子通知书上显示有关资料,亦无助收款人识别汇款人,反而令汇款人的住址不必要地披露予收款人。私隐专员认为,在电子通知书上显示付款人的姓名及户口资料,已足以达到让收款人识别汇款人的目的,因此,乙银行在本案中的作为违反了保障资料第3原则。
经公署介入后,乙银行同意修订其电子通知书的格式,修订后的电子通知书上只会显示汇款人资料一栏的首行内容,以避免汇款人的住址不必要地披露予收款客户的情况。
(上载日期: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