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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客户资料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13A04

提出要求者在提出查阅资料要求时,应清楚提出所要求

(行政上诉案件第 20/2014号)

上诉人在其查阅资料要求中给予资料使用者选择权,严格来说不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中所指的“查阅资料要求”。

投诉内容

上诉人使用一间银行分行(“该银行”)的柜员存钞机存款入他父亲的户口。在点算及核对数目后,上诉人发觉显示的存款金额相比存入的少了五百元。上诉人为此损失填写一份该银行拟订的表格以作正式投诉。上诉人去信(“该信件”)该银行询问调查进展,并要求(一)让他查看闭路电视录影他当天存款经过的片段(“该片段”);(二)银行须保存该录像片段直至获得他同意为止;或(三)给他该片段的复本。后来,银行去信上诉人的父亲交代上诉人的投诉,并提到上诉人要求查看闭路电视的纪录时,解释银行基于保安理由,未能允许上诉人的要求。上诉人不满银行没有以电邮回覆他,亦认为银行是向户口持有人(上诉人的父亲)泄露了上诉人的个人资料。上诉人不满银行的处理手法,遂向私隐专员投诉该银行。

私隐专员的决定

私隐专员理解上诉人的主要投诉有:(一) 该片段是上诉人的个人资料,但银行无理拒绝提供该片段给他查看;(二) 银行处理上诉人的书面查询时,应该照他的指示以电邮直接回覆他,而不是在未有获得他的同意下,以书面回覆户口持有人,以致披露上诉人的个人资料予第三者。关于第一项投诉,私隐专员发现由于上诉人出现在该片段,加上银行纪录了他的投诉,其身分便可以从此等资料辨别出来,因此私隐专员同意该片段是上诉人的个人资料,也认为该银行涉及收集上诉人的个人资料。虽然如此,私隐专员认为上诉人的该信件,严格来说不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中所指的“查阅资料要求”。因为上诉人在该信件的措辞是给予该银行选择,可保存该片段或向他提供该片段的复本,而银行正是选择保存该片段。私隐专员因此认为没有表面证据证明银行违反私隐条例的规定。再者,该银行也让上诉人翻看该片段。关于第二项投诉,私隐专员认为上诉人的父亲是户口持有人,在事发当天上诉人存款入其父亲的户口的事项涉及其父亲帐户交易及利益,该银行在回覆信中向其父亲透露上诉人的投诉内容并非不合理。同时,银行向私隐专员表示,日后遇到同类情况时,会先直接回覆投诉人,然后才通知有关户口持有人。在此情况下,私隐专员根据《处理投诉政策 》第 8(e)及 (h)段 的规定,决定不继续处理这项投诉。

上诉

委员会认为私隐专员根据私隐条例第67条赋予的权力,指明提出第18条“查阅资料要求”时须使用的表格。因此,根据私隐条例第 20(3)(e)条,如不采用此指明表格来提出“查阅资料要求”,资料使用者可拒绝依从要求。虽然上诉人没有使用此指明表格,但委员会理解私隐专员的论点为,不管该信件是不是法例下有效的“查阅资料要求”,该银行都没有违反要求。所以,本上诉的争议是如何诠释上诉人给银行的该信件内所提到的要求,和银行是否违反该要求。

委员会认为该信件的全文的确如私隐专员所指,给予银行可选择保存该片段而不提供复本。委员会认为上诉人在其信件中明确地给予银行选择保存该片段的权利。既然银行选择保存该片段,便没有违反上诉人就该片段所提出的“查阅资料要求”,亦没有违反私隐条例。若然上诉人没有在该信件中给予银行任何选择,只是要求查阅其个人资料,则另当别论。委员会同意私隐专员就第一项投诉的决定。至于第二项投诉,上诉人承认该银行向他父亲汇报当天存钞的情况并未有损害他的私隐。况且,委员会亦认为户口持有人是有权得知其户口的交易情况,包括存款人的身分,该银行只是透露了存款人的姓氏,并不构成违反私隐条例的规定。

委员会的裁决

委员会认为私隐专员是没有理据继续处理此投诉,故驳回上诉及对私隐专员作出的决定予以确认。

(上载日期:2015年10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